平顶山法院网讯 日前,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审结一委托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郭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148法律服务所代理费8000元。
2009年6月29日,被告郭松(甲方)因与一公司合同纠纷案,与原告148法律服务所(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乙方指派任国为甲方的一审代理人,维护甲方合法权利,按时参与代理活动,否则退还代理费;甲方向乙方缴纳代理费10000元,已付1000元,差旅费由甲方承担,2009年7月3日再付1000元,剩余款项案件结束后支付;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到纠纷本审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或当事人撤诉结束。被告郭松在合同上签名,并注明“以上条款看过同意”。合同签订后,原告指派任国作为被告郭松的委托代理人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参与了被告的合同纠纷案的诉讼。2009年9月23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一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郭松60000元。被告郭松已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领走款项25000元。被告则仅又支付原告代理费1000元,剩余8000元代理费被告拒付。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148法律服务所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指派任国作为代理人参与被告郭松与一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诉讼活动,双方约定的代理事项已经完成。被告郭松应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在诉讼结束后支付原告剩余代理费8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