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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瀑雨无证据 新华书店输官司

  发布时间:2011-08-05 17:14:37


    平顶山法院网讯  日前,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审结一保险合同纠纷案,因证据不足,原告新华书店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被法院判决驳回。

    2008年9月16日原告新华书店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合同,并交纳了保险金。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2008年9月17日起至2009年9月16日止;保险责任为因瀑雨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2009年4月19日下雨,雨水透入新华书店门面房内,造成该店部分图书资料过水受损。新华书店报险后,保险公司派人员到场进行可勘察,确认损失共计8377.4元。后新华书店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以该事故不属保险事故为由拒赔。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新华书店与被告保险公司所签订的《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按照《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条款第四条约定,因瀑雨造成标的物的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2009年4月19日因下雨造成原告新华书店图书资料损坏属实,但诉讼中原告新华书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此事故属因瀑雨引发的保险事故。原告新华书店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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