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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被石龙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发布时间:2020-03-18 16:45:05


    石龙区法院为了有效解决执行难,突出民事执行的强制性,加大对故意规避执行、恶意逃避执行的打击力度,对于拒不执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从快判处。前不久,张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石龙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据了解,张某在2012年10月7日向刘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借款到期后张某未按约定还款,为了逃避债务,张某与其妻子陈某于2013年12月17日办理离婚手续。债权人刘某将张某起诉至石龙区人民法院。2014年8月27日,石龙区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刘某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2300元,被告人张某未按石龙区法院的判决执行,故刘某向石龙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张某去向不明,法院依法向被告人张某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张某拒不报告财产,又不自动履行判决义务。因张某“玩失踪”,本案执行陷入僵局。因张某被限制高消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名单,其名下的信用卡、储蓄卡被限制服务。张某具有劳动能力,为了获取收入和消费,找多人借用身份证未果,就借用其前妻陈某的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并用于经营、消费,以及捆绑支付宝、微信等多种方式进行频繁交易等活动,数额较大,同时将登记在其名下的豫KW9283车辆变更信息。张某因不自动履行法院判决义务,又故意隐瞒收入、转移财产,逃避法院强制执行。石龙法院将张某拒不执行判决材料移送给石龙区公安局,2016年5月9日,石龙区公安局对被告人张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进行立案侦查,并对其进行网上追逃。2019年3月3日,河南省济源市公安局民警在二广高速豫晋界公安检查站例行检查时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后被石龙区公安局拘留,经石龙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石龙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李丽楠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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