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与被告汤某系邻里关系,2018年汤某因急需用钱向银行贷款,作为好友的冯某为其担保,该贷款到期后,汤某无力偿还,经银行多次催要,冯某作为担保人替汤某垫付了12000元。之后,双方在村委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于2018年9月11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汤某在2019年9月11日前偿还冯某垫付的12000元。到期后汤某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2020年4月15日冯某将汤某诉至法院。
经过阅卷审查,承办法官认为,该案涉及的双方这些年邻里关系一直处的不错,本案存在可调解的空间,于是在开庭审理了该案后,法官再次对双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
他首先向被告汤某阐述,双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且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属于有效协议,汤某应当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
法官又苦口婆心的劝解汤某:“……在银行催要的情况下,是冯某考虑到你的还款能力,又念及邻里情谊,代替你先偿还了银行借款,解了你的一时困境,你怎忍心拖延不还,做出让邻居兄弟心寒的事情啊!”
经过法官一下午的耐心调解、析法释理,成功说服了原本态度坚硬的汤某,汤某愿意当场履行协议内容,并希望得到冯某的原谅。冯某见此自愿放弃2000元,这起涉及标的额12000元的案件在当事人双方握手言和下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