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8月15日,汝州市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6月9日凌晨5时许,家住汝州市郊某村、现年23岁的被告人蔡某窜至汝州市玉带街,翻墙进入李某家二楼卧室,将一部价值300元的三普牌白色手机盗出,欲逃走时被事主当场抓获。2011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蔡某窜至市区玉带街,翻墙进入刘某家二楼房间,盗走现金260元,赃款挥霍。2011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蔡某窜至市区玉带街,翻墙进入朱某家,盗走现金800元和价值250元的LG牌白色手机一部。赃款挥霍,赃物卖给他人无法追回。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蔡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