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鲁山县法院昭平湖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9年9月27日16时,胡某驾驶三轮电动车不慎将行走在非机动车道内的杜某(4岁)撞倒在地,致杜某左足第1跖骨基底部骨折。后经交警队认定,胡某负主要责任,杜某的监护人负次要责任。然而胡某却一直未予赔偿,杜某的监护人遂提起诉讼,要求胡某赔偿各项损失一万余元。
胡某到庭后,对原告的各项损失均不认可,他认为杜某的伤情没有那么严重,而且当时也是因为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自己从人道主义出发赔偿几百元即可。承办法官对其进行了相关法律的解释,但他却坚持己见,不听解释,也不接受庭前调解。
进入庭审后,胡某又对杜某的伤情表示怀疑,要求申请司法鉴定,但随后却并未提交相应的申请手续。考虑到双方矛盾较大,直接判决后必会导致矛盾进一步恶化,承办法官又多次拨通胡某电话,对其进行释法明理。最终胡某同意了调解,赔偿数额也与原告的诉求达成了一致。
然而就在双方到庭准备签下调解书时,胡某却在言辞间对事故仍有微词,导致杜某监护人情绪激动,甚至发展到要动手的地步。承办法官看情况不对立即上前阻拦,在其它干警的协助下将两人分开,并立即对胡某进行了批评教育:“作为事故的主要责任方,没有主动进行赔偿,这事本身你就不占理;再者说,对方受伤的是个小孩子,你不但没有将心比心,刚才更是恶语相加,要是这事儿放在你身上,你会是什么心情?”
听了这话,胡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找到杜某的监护人道谦,对方也表示了谅解,双方遂达成了调解协议,胡某也当庭履行了全部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