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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法院应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下的民事审判工作

  发布时间:2020-05-26 11:27:16


    2020年,周强院长所做的法院工作报告,展现了全国法院砥砺前行、契而不舍奋斗中铺就的中国法治情怀的隽美画卷。让法治带给了人民群众实实在在获得感的同时,赢得了人民群众更多的信任,赋予了时代发展更强大的力量之源。

    报告中指出,在面对战“疫”中,多行业、多部门以服务大局为宗旨,立足本职,众志成城,为打赢这场阻击战尽己之力,人民法院应该响应国家号召,化整为零、服务社区的同时,应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下的民事审判工作。

    一、诉讼时效

    是否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诉讼时效经过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此次的疫情应属不可抗力而构成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关于不可抗力的起止时间,笔者认为应视各地疫情防控的具体情况而定,举证责任应由主张诉讼时效中止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对主张方提供的证据予以核实,符合诉讼时效中止情形的,自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六个月的诉讼时效期间。与此同时,应当注意的是,诉讼时效的中止仅适用于短期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而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则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

    二、情势变更

    在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物资价格发生浮动,为此,可能导致合同赖以订立的客观情势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不可预见的异常变动,从而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那么合同当事人是否可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情势变更适用的前提是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发生了不属于不可抗力或者商业风险的情势异常变动的事实。如前所述,此次疫情的发生应属不可抗力,故不能适用上述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主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当事人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而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对于部分出卖人在疫情发生期间对商品价格作出的异常变动,可依照相关行政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疫情下的民事审判,问题错综复杂,难以处置。面对新情况、新问题,以既定原则为纲,兼顾灵活处置,才能以不变应万变,妥善处理现实问题。

    疫情逐渐稳定,可以预见,大量与之相关的诉讼会涌入法院系统,司法机关有责任在这场全民战“疫”中坚守初心、服务社区的同时,立足本职,将自己的专业知识用于梳理和化解由“疫”而生的纠纷,为促进战“疫”胜利,巩固战“疫”成果尽一己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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