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上午,当事人张某某带其家属到民三庭送来两面锦旗,表示将其中一面送给民三庭,一面送给民三庭法官王光辉,对民三庭严格管理、秉公执法表示感谢,对合议庭成员公平公正、高质高效的办案水平表示赞扬。
2017年3月,张某某与郑某之间系因合伙关系发生纠纷,其二人共同出资购买大货车,用于合伙经营车辆运输业务,并约定了利润分配比例。现郑某要求解除合伙关系并进行结算,故引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由张某某取得涉案车辆的所有权,由张某某以评估价格为基础按照约定比例向郑某支付款项。后张某某不服,上诉至我院。张某某称其也不愿意要涉案车辆,一审法院将涉案车辆直接分配给其有失公平。
王光辉法官充分了解案情后,积极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因矛盾较大,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了满足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又考虑到涉案车辆长期放置易贬值,合议庭经过评议后改判由郑某与张某某共同在判决生效后一个半月内将涉案车辆处理变现,变现后的款项按照双方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双方当事人对于此判决结果均表示认同和服从。
民三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积极回应当事人关切,衡平当事人利益,运用灵活的处理方式做出符合当事人现实情况的裁判,彰显人民法院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