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任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9年8月30日下午,被告人任某驾驶电动车到平顶山市湛河区某工地要账,途中于该工地地下车库西门附近捡到一个驾驶证,内有身份证和银行卡。任某遂骑电动车来到平顶山市新华区某广发银行ATM机处,通过次试密码的方式使用捡来的银行卡分三次取款,共计金额5000元。案件发生后,被告人任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任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经法院委托调查评估,被告人任某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