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4破6-18号
申请人:圣光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十三家公司管理人。
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2017)豫04破1号,(2018)豫04破1、6、7、8、9、10、11、15、16、17、18、19、21、22、23、24、25、26、27、28号,(2019)豫04破3、4号民事裁定,裁定圣光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十三家公司合并重整。河南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不服该裁定,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豫破申1号民事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2021年1月7日,圣光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十三家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圣光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十三家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了重整计划草案,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两个表决组未获通过。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上述两组中未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进行协商后,进行了再次表决,且协商结果未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截止目前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管理人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附后)。
本院认为:圣光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十三家公司管理人向本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时,税款债权组、职工债权组、出资人组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均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经协商后亦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现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且协商结果未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圣光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十三家公司管理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批准,并终止重整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圣光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十三家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圣光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十三家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辉
审 判 员 谢 磊
审 判 员 何 炜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刘梦飞
书 记 员 张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