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六次全会暨省委工作会议、市委九届六次全会暨市委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用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法治环境,助推我市综合实力高质量重返全省第一方阵,为中原更加出彩贡献力量,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坚持市场经济法治基本原则,积极营造宽松有序的发展环境
1.坚持公正司法,构建公平市场环境。依法树立保护企业自由发展、有序竞争的意识,公平公正审理涉企纠纷案件,坚决抵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大力支持区域外优势产业、产能向平顶山转移,妥善处理产能转移、招商引资、园区建设以及创业孵化、成果转化等领域的矛盾纠纷,营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环境,增强市场主体活力。
2.坚持平等保护,充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的工作要求,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3.坚持诚信司法,引导市场诚信。通过依法追究民事、刑事法律责任,引导市场主体遵守法律,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积极营造诚实守信的经济运行环境;严惩虚假诉讼行为,严肃追究妨害作证等刑事法律责任。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机制建设,使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4.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助推法治政府建设。依法严格履行司法审查职责,对合法的行政行为予以支持,对违法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或确认违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支持保护关乎平顶山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建设,依法提出司法建议,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二、依法规范市场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交易主体合法权益
5.尊重契约自由,维护契约正义。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合理判断各类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提升市场经济活力。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合同性质、效力、可撤销、可解除等情形,维护契约正义。通过裁判案件以及适时发布典型性案例等形式,向各类市场主体宣示正当的权利行使规则和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强化市场主体的契约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
6.妥善审理各类金融案件,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金融司法支持。依法审理金融借款、担保、票据、证券、保险、信托、民间借贷等案件,保护合法交易,平衡各方利益。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引导和规范各类金融行为。严厉打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金融秩序。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加强金融审判机构和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持续提升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
7.严格依法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从严惩处知识产权侵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让侵权者付出相应代价。加强对高科技、新能源、新领域企业的保护,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营造新兴产业孵化、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传统文化的传播和创新,打造文化强市,繁荣文化市场,实现激励创作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协调统一。
8.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促进政务诚信建设。对因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引发的纠纷,要认真审查协议不能履行的原因和违约责任,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承诺等原因违约毁约的,要坚决依法支持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对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改变政府承诺的,要依法判令补偿财产损失。
9.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促进市场有序竞争。严格依法规制各类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妥善处理破坏市场竞争规则的案件,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维护和指引作用。落实行政审判异地管辖,打破部门垄断和地方保护,推动形成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格局。
三、依法审理涉企犯罪,积极营造法治化招商引资环境
10.护航企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依法惩治各类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侵犯财产权犯罪以及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税收征管中的行贿受贿、渎职犯罪,维护健康有序的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
11.维护企业利益,严惩侵害企业犯罪。依法打击抢夺、盗窃、破坏或者故意损毁企业生产资料、设备的犯罪,保护企业资产不受侵犯;严厉惩治强揽工程、强控资源、强霸市场、强占地盘、强买强卖以及集资诈骗、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等犯罪,为招商引资和企业依法经营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12.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依法惩治侵吞、瓜分、贱卖国有、集体资产的犯罪,促进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依法及时追缴发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
13.客观看待企业经营的不规范问题,对定罪依据不足的依法宣告无罪。对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所引发的问题,要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依法公正处理。对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或者罪与非罪不清的,应当宣告无罪。对在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不得以犯罪论处。
14.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对于各类经济纠纷,特别是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要始终坚持依法办案,排除各种干扰,确保公正审判。
15.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涉案企业和人员,应当综合考虑行为性质、危害程度以及配合诉讼的态度等情况,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在刑事审判中,对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中,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除依法需责令关闭的企业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
16.严格规范涉案财产的处置,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对于经过审理不能确认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处理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犯罪不得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处理企业犯罪不得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处理涉案人员犯罪不得牵连其家庭成员合法财产。按照公开公正和规范高效的要求,严格执行、不断完善涉案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
四、坚持精准服务,积极营造高质高效的创新环境
17.提高审判效率,切实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强化审限监管,严格审限延长、扣除、中止等情形的审批,不断提高审限内结案率,切实解决"隐性"超审限问题。持续开展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和久押不决刑事案件专项清理工作,建立定期通报和督办机制。进一步完善繁简分流审判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
18.加大执行力度,提升执行速度,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努力解决“执行难”,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用好用足法定强制执行措施,规范执行行为,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得到及时依法执行,努力兑现企业胜诉权益。充分发挥执行联席会议功能,加强与银行、保险、交通、税务、工商、公安等部门的联动配合,严厉打击各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切实增强执行威慑力。
19.推动完善破产重整、和解制度,促进有价值的危困企业再生。引导破产程序各方充分认识破产重整、和解制度在挽救危困企业方面的重要作用。坚持市场化导向开展破产重整工作,更加重视营业整合和资产重组。积极推动构建庭外兼并重组与庭内破产程序的相互衔接机制。
20.严厉打击各类“逃废债”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依法适用破产程序中的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行使破产撤销权和取回权等手段,查找和追回债务人财产。加大对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
21.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支持企业依法管理并重,服务企业发展。严格依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防止认定劳动关系泛化;稳妥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效化解群体性矛盾纠纷,一方面促进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另一方面依法支持企业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劳动仲裁与法院诉讼沟通衔接机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完善劳资会商机制,助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22.深入园区、企业、乡村,开展法律咨询、调研、宣传活动,帮助企业防范经营法律风险。定期举办企业管理人员法律培训班和企业职工普法班,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法律知识,积极做好涉及企业经济案件的风险提示、举证指导、法律释明等工作,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适时提出司法建议,帮助企业规避诉讼风险,减少损失。
23.坚持党的领导,积极参与市委服务企业发展保护协调工作机制。主动向党委汇报加强服务企业发展的各项工作部署,积极参与党委牵头,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共同参加的服务企业发展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协会的沟通,确保服务企业发展各项举措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24.健全机制,主动服务。建立和落实涉重点企业大要案报告和督办制度,对重点企业及在招商引资中引发的重大案件,及时启动与党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对进入诉讼、执行程序的案件,建立绿色通道,研究采取移送管辖或集中指定执行等措施,做到快立、快审、快执,确保案(事)件依法得到稳妥处置,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25.加强督查问责,推进落实。全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大力加强对各种损害发展环境行为的查处工作,着力解决群众普遍关注的诉讼拖延、程序不清、裁判不公、以案谋私等问题,加大对办案不守规矩、违反纪律的行为查处力度,对案件审理、执行或处理不当、损害企业利益、破坏当地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行为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