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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营商环境评价专项整改提升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28 16:22:06


    按照省法院提升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的工作要求和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专项整改提升行动的通知精神,经认真对照《2019年河南省营商环境评价报告(平顶山市)》,切实查摆了我院牵头评价指标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按照评价报告改善措施建议,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整改提升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省法院、市委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提升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工作责任心和紧迫感,把营商环境评价专项整改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抓手,以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中法治指标的提升,带动法院各项工作不断向好发展,为我市打造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整改提升措施

    (一)有力提升“执行合同”指标

    聚焦减少涉诉企业解决纠纷的时间和成本,着眼解决案件审判用时长、执行效率不高、诉讼成本高等突出问题,深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短板,学习借鉴北京、上海等先进地区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精准施策,以提升涉企的承揽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和委托合同纠纷等五类重点案由案件的“执行合同”指标为重点,带动全市营商法治环境提升,改进整体工作。到2020年底,我市“执行合同”指标提升到全省第一方阵,解决商业纠纷平均用时由 2019 年的265、41天降低到250 天以下,解决商业纠纷成本占索赔额由 2019年的34、61%降低到30%以下,司法程序质量指数由 2019 年的 10 分提升到14分以上。2021年年底,将 “执行合同”指标提升到全省领先水平,解决商业纠纷平均用时降低到 210 天以下,解决商业纠纷成本占索赔额降低到 25%以下,司法程序质量指数提升到15分以上。

    1.畅通审判执行案件立案渠道,提升立案效率。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一审和执行案件,立案部门应于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及时审核、及时立案,不得人为控制或阻挠立案;对涉企的承揽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和委托合同纠纷等五类重点案由,网上、线下申请立案且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部门原则上应当场立案。民商事一审案件立案时,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应于一个月内调解完毕,经当事人同意,最多延长一个月。调解不成功的,立案部门应立即立案,不得将案件长期停滞在诉前调解环节,杜绝将诉前调解环节变相作为立案“蓄水池”的现象。2020 年年底,将民商事一审案件和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平均时长压缩到2日以内;2021 年年底,将立案审查平均时长压缩到1日以内。除调解书约定分批还款、需公告送达生效裁判文书等情形外,其他民商事案件生效裁判进入首次执行的平均间隔时间缩短到 3个月以内。

    牵头责任部门:立案一庭,其他责任部门:执行局、各民事审判庭、各基层人民法院

    2.深入推进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提升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不断优化送达、庭前准备、庭审、裁判文书制作等各环节的繁简分流工作机制,在立案环节科学甄别分流。制定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区分标准和分流规则,逐步建立完善信息化自动识别分案系统,进一步健全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机制,系统自动分案时,应直接分配到案件承办人,不得人为增设承办业务庭领导“二次审批”程序。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和多元化解,对于繁简程度难以及时准确判断的案件,立案、审判部门要及时会商沟通,实现分案工作的有序高效。制定案件“缺席审判”规范指引,研究出台各类程序案件适用“缺席审判”实施细则。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全面推进速裁快审机制,提升商业纠纷案件审判效率。2020 年年底,将民商事一审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由 2019 年的76、2%提升到 83%以上,其中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由18、2%提升到23%以上;2021 年年底,将民商事一审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提升到85%以上,其中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提升到 25%以上。

    牵头责任部门:立案一庭,其他责任部门:各民事审判庭、研究室、审管办、各基层人民法院

    3.加强民商事案件诉讼全流程管理,努力压缩审理期限。严格落实《提高商事合同案件审理和执行效率专项工作方案》《关于提高对外委托案件办理效率的若干意见(试行)》等制度文件关于节点管控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强化对诉讼全流程的精细化管理,有效压缩立案审查、诉调对接、和解调解、委托司法鉴定、审计、评估等中介行为的办理时间和各环节周转时间。严格执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诉讼文书送达、案卷移送的期限规定。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商事一审案件,应简化送达方式、庭审程序、文书格式等,举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日,案件审理一般应在1个月内审结。适用其他程序的民商事案件也应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提升审判效率,压缩案件审理天数,除因重大疑难复杂需鉴定评估、公告送达的案件外,争取在 1/2 审限内审结。

    2020 年年底,将民商事一审案件平均审理天数由 2019 年的56、9天压缩到50天以下,五类重点案由民商事二审案件平均审理天数由 2019年的 57、2天压缩到 50天以下;2021 年年底,将民商事一审案件平均审理天压缩到 45天以下,五类重点案由民商事二审案件平均审理天数压缩到43天以下。

    牵头责任部门:民一庭,其他责任部门:立案一庭、审管办、各民事审判庭、各基层人民法院

    4.提高一审与二审之间的案卷移送效率,缩短案件移转周期。严格规范上诉、发回重审等上下级法院之间卷宗移送的期限和流程,缩短卷宗移转环节耗时。除需公告送达的案件外,法院应于当事人提出上诉或发回重审结案后,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履行完毕法定的送达、告知等义务,同时将案件卷宗移转至后续法院立案。移转申请延期审理、指定管辖案件的,应当自做出决定后立即移送。

    全市各基层法院应及时移转上诉案件,避免因工作失误造成超期移转。对超期移送的上诉案件,应按要求随卷报送超期移送表,并注明原因;要严格审查电子卷宗质量,从立案、审理、归档、移转等各环节严格把关,确保电子卷宗合格后再移转。要准确录入各类案件信息,熟练掌握审判流程系统相关功能,保持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认真准确填写案件信息,不断提升信息化水平,确保案件信息全面准确。

    中院牵头责任部门要对基层法院加强监督指导,督促辖区基层法院做好上诉案件按期移转、电子卷宗制作及准确录入案件信息等工作,要定期通报辖区法院工作情况,对表现好的法院予以表扬,对出现错误较多的法院点名批评,促进两级法院案件移转和立案工作整体提升。

    2020 年年底,将民商事一审与二审案件间的平均移转天数压缩到 30天以下;2021 年年底压缩到 27天以下。

    牵头责任部门:立案一庭,其他责任部门:各民事审判庭、审管办、各基层人民法院

    5.加强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严格审限变更审批程序。加强对案件审限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执行超审限通报、临近审限预警。严格执行最高法院、省法院有关规定,明确延长、中止、暂停、扣除审限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通过案件信息系统及时提交审限变更申请,报有权审批人批准。落实院庭长、审判长、员额法官层级审限管理职责,认真审查审限变更申请,尤其是对因和解扣除审限的案件进一步加大管控力度,必须经合议庭认真研究,承办人层报庭长、主管院长审批,切实减少和解扣除审限案件数量。所有审批手续一律录入电子卷宗,坚决杜绝随意延长审限、扣除审限的现象,杜绝案件不符合结案标准而随意报结的现象,存在突出问题的,要按照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要求启动问责程序。审限变更信息要通过审判流程管理公开平台自动推送,无法完成推送的,由承办法官告知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

    牵头责任部门:审管办,其他责任部门:各民事审判庭、各基层人民法院

    6.构建集中送达新模式,切实解决“送达难”问题。要规范送达工作,充分利用“河南法院集中送达平台”等信息化手段,构建智能、集约、高效、便捷的送达新模式,实现“信息线上多跑路,线下操作少跑腿”,在穷尽送达手段,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的同时,解决“送达难”顽疾,提升案件送达效率。要加大“河南法院集中送达平台”应用力度,提升案均电子送达次数平均值,积极构建以电子送达为基础、直接送达为辅助,邮政送达为补充,公告送达兜底的全流程闭环送达体系。要鼓励当事人接受电子送达方式,经受送达人书面同意后,可以向当事人发送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诉讼文书,案件符合电子送达条件的,一律优先使用电子送达。

    牵头责任部门:信息科技中心、立案一庭,其他责任部门:各民事审判庭、执行局、各基层人民法院

    7.加强效率管理,及时妥善清理长期未结案件。把长期未结案件清理实效作为院领导落实审判管理职责的硬指标,并在部门及员额法官的考核中设定相关考评项。加大对下级法院、本院业务部门长期未结诉讼案件的监管通报力度,审判管理办公室对案件审理进展即时动态监控和督促提醒,每月对超法定审限未结案件进行通报,每周对临界审限15天以内案件进行通报,以公正高效为目标,常态化对长期未结案件进行评查、问责、清理,定期通报,及时发现,重点清理,防止边清边积。

    建立审委会每月第一次例会专题听取一年以上长期未结案件汇报制度,第一个月由承办法官汇报案件未结原因、办理进度、清理措施,第二个月仍未审结的,由庭长汇报案件未结原因、办理进度、清理措施,直至案件审结。加大跟踪督办力度,庭长对超过半程审限未结案件的承办法官进行提醒,督促其在法定审限内结案,对超法定审限未结案件,庭长履行审限管理职责,监督指导承办法官限期结案。加强督促协调,对因被告被羁押造成案件长期未结的,承办法官、庭长、主管院长应当加强与看守所、公安机关、监狱等机关的沟通协调,依法送达法律文书和开庭审理,并把相关工作流程记录在案,全程留痕。

    牵头责任部门:审管办,其他责任部门:各民事审判庭、各基层人民法院

    8.加大合同案件的执行力度,进一步压缩执行周期。完善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机制,探索执行工作集约化管理,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立案、执行各部门、上下级法院之间,要严格执行案件流转的时限规定。立案部门对合同执行案件应当天立案,当天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履行裁判文书告知书、报告财产令、“一案一账号”使用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当天采取执行查控措施,3日内移转至执行部门。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要尽快执结,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符合终本条件的,要严格依法依规以“终结本次执行”等方式结案,压缩执行案件的办理周期。

    2020年年底,将民商事案件首次执行案件的平均办理天数由 2019 年的110、3天,五类重点案由民商事案件首次执行案件的平均办理天数由2019年的118、3天均压缩到 100 天以下;2021 年年底,均压缩到 90 天以下。

    牵头责任部门:执行局,其他责任部门:立案一庭、各基层人民法院

    9.进一步压缩查控、拍卖等各执行工作环节时长。执行案件经立案部门立案后,应同步进行网络财产查控。对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能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施线上控制的,立即采取线上冻结措施,并将网络财产查控情况与卷宗材料一并转交执行团队。对于需要线下采取控制措施的,除需要异地查控的,由执行部门在 15 日内采取控制措施。网络查控完成后执行人员应及时对查控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并按照繁简分流的原则决定采取执行措施。对于经网络查控,无足额财产的案件,应及时启动传统查控程序,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财产,在规定时限内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法院控制的财产需要评估的,在 30 日内启动评估程序,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发送当事人。需要拍卖的,在30日内启动拍卖。

    牵头责任部门:执行局,其他责任部门:立案一庭、各基层人民法院

    10.加大协调结案力度,减轻当事人诉讼费负担。加强案件的诉前、诉中实质性化解力度,坚持调判结合,注重通过商事审判强化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达 成调解协议,提升案件调解率;在审判工作考核中,将司法确认案件纳入调解率的考核。进一步明确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简易程序案件的适用条件和标准,提升案件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率,减轻当事人诉讼费负担,努力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最大的法律效果。

    2020 年年底,将民商事案件调解率提升到 26%以上;2021 年年底,将民商事案件调解率提升到 30%以上。

    牵头责任部门:立案一庭,其他责任部门:各民事审判庭、各基层人民法院

    11.依法缓、减、免诉讼费和执行费,及时办理诉讼费退费。坚持司法为民理念,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办理诉讼费、执行费的减、缓、免手续,实实在在解决特困当事人无法负担诉讼费用的问题,传递司法温暖,体现人文关怀,提升司法公信力,彰显社会公平正义。严格落实诉讼费退费相关规定,依法及时为胜诉的案件当事人办理诉讼费退费。符合退费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因退费问题办理手续,原则上不超过一次,应当退还给当事人的金额必须足额按时退还。

    司法行政装备部门要积极向财政局申请诉讼费退费资金,按照省法院、省财政厅文件要求,按月向财政局提供上月诉讼费退费相关审批资料,据实、及时提出资金申请,保障退费资金需求。依规高效审核当事人提交的退费手续,退费申请经承办法官初审复核无误后,财务部门及时核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预交诉讼费缴入国库情况等,审核无误后,及时履行财务手续,并办理退费转账。

    牵头责任部门:立案一庭,其他责任部门:信息科技中心、各民事审判庭、行装处、各基层人民法院

    12.进一步加强对鉴定、评估、审计等专业机构的管理。认真落实《关于提高对外委托案件办理效率的若干意见(试行)》,加强对专业机构资质、专业机构人员从业资质、专业机构办公场所的线上线下审查、实地走访力度,规范全市法院司法鉴定的对外委托工作;加强对专业机构和鉴定人员鉴定程序、鉴定时限的书面承诺落实情况的监督力度,提高对外委托鉴定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对于久鉴不决、鉴定结论明显错误、无故拒绝鉴定、鉴定行为不规范等专业机构或人员违反行业规范、违反承诺的突出问题,及时要求改正,及时作出司法建议,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同时上报省法院依法依规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专业机构停止委托并在信息平台内通报。

    责任部门:司法技术处、各基层人民法院

    13.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制度。认真贯彻执行我院关于提升审判质效、加强审判调度的规章制度和工作安排,发挥专项审判的职能作用,强化精品意识,围绕进一步发挥审判执行工作职能,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进一步提升“执行合同”指标这一目标,继续查找在审判执行工作环节上存在的短板,在案件繁简分流、多元化解、速裁程序、庭审方式、裁判文书格式、执行联动、电子送达、司法拍卖等方面,出台和完善相关政策性文件,形成指引明确、有据可依的工作制度。

    牵头责任部门:研究室,其他责任部门:审管办、立案一庭、各民事审判庭、执行局、信息科技中心、各基层人民法院

    14.加强商事审判队伍建设,打造专家型商事审判队伍。 提升人案配比科学性。在精确测算人员、案件数量和工作量的基础上,对不同法院、不同审判部门的审判力量进行动态调整。根据法院审级、案件繁简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配置比例,科学界定各自职能定位及其相互关系,最大程度地发挥审判团队优势。推动队伍建设专业化。中院各商事审判业务部门要加强对本条线业务的深入调研和归口指导,定期组织开展破产、建筑工程合同、金融以及其他重点商事审判业务培训,提高法官的专业水平。中院和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应当建立专业审判团队,提高法官的专业能力,努力打造专家型商事审判队伍。

    牵头责任部门:研究室,其他责任部门:政治部、各民事审判庭、各基层人民法院

    15.加强涉外商事审判,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对标国际前沿经验做法,加强司法审判与仲裁、涉外商事调解组织的衔接,推动建立平顶山市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中心。

    牵头责任部门:民一庭,其他责任部门:立案一庭、各基层人民法院

    16.进一步加强智慧法院建设力度,以信息化促进办案质效提升。全面推行网上立案,加大推广力度,扩大网上立案群众知悉范围和认可度,全市法院要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外网电脑,引导当事人采用移送微法院和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进行网上立案;要积极联系市司法局、律师行业协会,引导律师使用网上律师服务平台进行各种诉讼事项。严格执行“立案进网、办案在网、痕迹留网”的信息化流程管理规定,坚持随机分案、统一扎口结案,开庭、合议、送达、期限变更等主要节点全部由流程管理系统智能控制,促进法官严格按照规程办案,实现司法活动自动化、静默化管理。全面推进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和深度应用,案件各流程、各诉讼环节、执行节点制作的诉讼文件、实施的诉讼执行活动,都要在网上进行并同步转化、上传电子卷宗。加强电子卷宗深度应用。推广建立文书智能辅助系统,嵌入法律法规和同类案件强制检索推送、裁判文书纠错、裁判结果偏离度提醒等智能化应用软件。推行庭审记录方式改革。积极开发利用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实现庭审语音同步转化为文字并生成法庭笔录。落实庭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的要求,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录音录像,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替代法庭笔录。

    牵头责任部门:信息科技中心,其他责任部门:立案一庭、各民事审判庭、审管办、各基层人民法院

    17.建立信用联合惩戒机制,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惩戒。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税务、市场监督等部门以及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共信用信息实现资源共享,促进信用联合惩戒工作有序推进。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各联合惩戒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监督、自动惩戒。

    责任部门:执行局、信息科技中心、各基层人民法院

    18.建立司法大数据分析应用,提高司法大数据应用价值。完善司法大数据分析平台,加强对商业纠纷案件资源的深度挖掘分析,提高审判效率,降低成本。加强对司法大数据的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开与案件处置时间、结案率等司法绩效相关的数据,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提高司法大数据的可利用性,提升社会公众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满意度。定期通过司法大数据分析、发出司法建议等各种形式,帮助政府及职能部门完善市场调节、行政监管的漏洞。

    责任部门:信息科技中心、审管办、各基层人民法院

    (二)有力提升“办理破产”指标

    聚焦制约破产审判效率、影响破产成本和效果的重点难点环节,着眼解决案件审理周期长、破产成本高、债权清偿率低等突出问题,深刻反思,全面检视存在的问题差距,学习借鉴北京、深圳等先进地区经验做法,立足我市破产审判实际,坚持问题导向,以提升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为着力点,全方位提升我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水平,力争到2020年底,我市“办理破产”指标提升到全省第一方阵,积极推动破产重整和解、畅通执行转破产渠道等,盘活企业资产,纾解企业困难,帮助化解危机、脱困重生。

    19.着力提高破产审判效率。严格落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建立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根据破产案件的难易程度对破产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积极运用破产简化程序,大力推广网络会议、网上询价、网络拍卖等信息化办公,规范“一网两平台”运用,降低办理破产成本,加快破产案件办理进程,进一步加大长期未结破产案件清理力度,努力实现“无产可破”案件3个月内审结,其他简单案件6个月内审结,其他一般案件12个月内审结,重大复杂案件一般24个月内审结,形成破产案件收结案良性循环。

    责任部门: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各基层人民法院

    20.深化执行案件转破产审查工作长效机制。加强执行案件转破产案件移送审查,推动立案、执行和破产审判部门之间的有效衔接,解决“执转破”程序启动难问题,实现“执转破”工作常态化和规范化,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企业及时分类梳理,引导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依法尽快将符合破产条件的被执行企业转入破产程序。

    责任部门:执行局、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各基层人民法院

    21.努力提高债权清偿比例。通过增加破产重整、和解案件和资产整体转让案件数量,实现企业持续经营的结果。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解制度的功能作用,帮助具有挽救希望和价值的困境企业实现新生。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益,最大限度降低破产程序成本,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整合,提高破产财产清偿率。积极适用预重整制度,将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有机结合,从而有效提高重整成功率。积极探索出售式重整,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采取“保壳”重整使原企业存续,同时将企业其他资产变价处置以清偿债务的模式,引导当事人申请将仍有营运价值的企业转入重整,其他无价值的企业则继续清算。

    责任部门: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各基层人民法院

    22.深化破产审判配套机制建设。加快落实府院联动机制,严格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要求,建立政府与法院“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合力处置”的法治化、常态化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破产审判涉及的产权瑕疵、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税收优惠、信用修复、企业注销、金融机构参与、经费保障以及刑民交叉、打击逃废债等重点难点问题。规范破产援助基金运行管理,与市财政局有效对接,就破产援助基金的资金来源、资金申请使用、资金管理、资金监督审计等事项,研究出台破产援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推动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积极与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律协沟通,指导协助发起人履行审批流程,依托协会强化对管理人的履职考核和动态监督管理,推动管理人执业素养和技能不断提升。

    责任部门: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各基层人民法院

    23.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充分发挥清算与破产庭、专门法官团队的功能作用,根据审判实践需要,推动成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组建专门的破产审判团队专职审理破产案件,指导基层法院成立破产审判专业化团队,集中审理破产案件。尊重司法规律,加快建立与破产审判工作实际相符合、与破产法官工作量相匹配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提升法官办理破产案件的积极性。定期举行业务学习培训,就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遇到的共性问题、难点难题、立法盲区等开展交流研讨,确保专职专业。

    责任部门:政治部、审管办、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各基层人民法院

    24.健全破产审判工作机制。不断细化完善破产申请审查、案件审理、管理人工作、考核、报酬确定与收取、网络拍卖等工作指引,进一步规范破产审判工作流程,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与指导,有针对性地解决破产难题。

    责任部门: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各基层人民法院

    (三)有力提升“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

    25.提升中小股东诉讼便利度。加强与本地金融机构及主管部门的沟通衔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认真落实省法院、中院关于证券金融纠纷诉调对接、多元化解、网上调解工作机制建设要求,提升证券金融纠纷调解效率和中小股东诉讼便利度。

    牵头责任部门:民一庭,其他责任部门:立案一庭、各民事审判庭、各基层人民法院

    26.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妥善审理公司类、证券金融类纠纷等有关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案件,制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案件裁判指引,明确案件受理范围、审判标准,统一裁判尺度。

    牵头责任部门:民一庭,责任部门:各民事审判庭、各基层人民法院

    (四)积极做好配合指标整改提升工作

    27.加大与有关市直单位的沟通协调,配合有关市直单位做好“信用环境”、“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不动产登记”“获得信贷”等评价指标的整改提升工作。

    牵头责任部门:营商办(民一庭),责任部门:各业务部门、各基层人民法院

    28.强化督导,切实把营商环境评价整改提升目标落到实处。全市法院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狠抓工作落实,切实把提升评价指标的政治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司法办案和司法管理中,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推进各项任务落地落实。要坚持工作“一盘棋”,建立健全联动机制,确保一体推进。要加强督查问责,定期对中院各责任部门、各基层法院关键环节和重点任务的整改推进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确保各个环节有效衔接、高效运转。对于工作不实、落实不力,不作为、慢作为的基层法院和部门,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牵头责任部门:监察处,其他责任部门:各相关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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