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省、市委及上级法院的相关政策、规定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结合我市法院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始终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着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持续优化
1.以依法保护为前提,平等保护为核心,全面保护为基础,在严格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政策前提下,实现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和法律责任平等。
2.平等对待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对待内资外资、本地外地、个体微企等各类民营经济主体,平等保护资本、技术和劳动等各种经济要素,做到实体处理和程序处理均一视同仁,在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依法制裁违法行为,规范和引导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3.认真把握《民法总则》对市场主体权利保障法治化、体系化的要求,在民商事审判活动中坚持依法保护产权、尊重契约自由、依法平等保护、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倡导诚实守信以及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的原则,全面保护民营企业以及民营企业家的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各类新型权益,以理性的司法裁判激活社会创造活力,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为构建公正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提供保障。
二、依法严惩破坏民营经济犯罪,坚决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4.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惩治黑恶势力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实施的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破坏民营经济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强化日常监管,健全防控机制,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5.加大对涉民营企业盗窃、抢劫、聚众哄抢、强迫交易、合同诈骗等犯罪的惩处力度;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加大对涉民营企业赃款赃物的追缴返还力度,维护民营企业合法财产权益。
6.依法惩治针对民营企业业主和职工的人身犯罪,尤其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等严重犯罪,切实增强民营企业业主和职工的人身安全感。
7.依法惩处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项目审批、贷款发放、资金拨付、招标投标等事项过程中发生的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努力杜绝涉民营企业冤错案件
8.对于涉产权案件的审理,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民营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
9.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的原则,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
四、切实规范民商事审判行为,能动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10.坚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原则,正确认定涉民营企业的合同效力,依法制裁违约背信行为;妥善处理涉民营企业的招商引资行为,正确区分招商引资合同性质,依法明确权利义务。
11.妥善审理金融纠纷案件,维护金融安全,增强金融机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信心;妥善处理涉及民营经济主体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因生产经营需要实施且利率约定合法的借贷行为,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妥善审理涉及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在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民营企业的生存发展,实现和谐共赢。
12.积极探索诉讼保全责任险等灵活多样的担保方式,确保债权关系明晰但提供保全担保有困难的民营企业在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其财产保全得以实现,为民营企业维权提供充分程序保障。
五、继续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积极推动民营经济创新发展
13.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在保护知识产权和激励自主创新中的主导作用,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增强创新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民营企业转型升级。
14.依法审理涉民营企业专利权、著作权等纠纷案件,加强对关键核心技术、基础前沿领域技术等高智力成果的保护,激发民营企业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加强对民营企业商业标识权利的保护,促进自主品牌的形成和品牌经济的发展;遏制恶意抢注、“傍名牌”、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依法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妥善审理民营企业在技术改造升级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助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对商业模式、文化创意、网络软件等新领域创新成果的保护,促进新兴产业发展。
六、进一步健全企业退出司法保障机制,妥善处理涉民营企业破产案件
15.健全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机制,完善破产程序启动和破产企业识别机制,及时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解制度的功能,帮助和支持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民营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尽量挽救有价值的危困企业。
16.完善“执转破”工作机制,积极引导产能落后、无产可破的民营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促进优胜劣汰。严厉打击利用破产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维护民营企业的债权人合法权益。
七、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监督职能,助力营造适宜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政务环境
17.依法审理民营企业提起的涉及市场准入、工商管理、质量监督、项目规划、税收征管、土地征收征用等方面的行政诉讼案件,保障民营经济主体在公共领域受到平等对待,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
18.依法维护民营经济主体在涉及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中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制止和纠正乱收费、乱罚款、侵犯经营自主权等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19.严格依法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重点审查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防止因执行错误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八、深入推进执行工作机制改革,灵活执行涉民营企业案件
20.对民营企业申请执行的案件,多措并举、加大执行力度,最高效率、最大程度地实现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及时为民营企业发展注入活力。
21.对被执行民营企业,依法规范执行行为,尽量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对无不良诚信记录、有发展前景但暂无履行能力的困难企业,慎用强制措施,依法采取分期执行、执行和解等方式,用时间和空间换取民营企业的良性发展。
九、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尽量减少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22.树立审慎、规范的司法办案理念,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要根据所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配合诉讼的态度等具体情况,依法慎重适用刑事强制措施。
23.规范涉案财物处置,准确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个人财产与共有财产、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的界限。正确理解和执行刑法有关财产刑的规定,综合考虑涉案民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财产状况等因素,依法合理确定财产刑。
24.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引发民商事纠纷的民营企业被告,或因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的民营企业被执行人,要慎用保全、查封、冻结、扣押、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尽量减少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当影响。
十、不断加强长效机制建设,主动延伸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深度和广度
25.建立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绿色通道,落实立案登记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涉民营企业案件一律随诉随立;凡符合小额速裁规定的,依法快速裁判;对其他案件以法定审限为前提,尽量缩短诉讼周期,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速审速裁,简化程序,减轻诉累,降低对民营经济主体商业信誉和经济权益的负面影响。
26.建立健全市法院干警联系服务民营企业机制,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组织法官进园区入企业开展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活动,帮助民营企业防范法律风险,解决法律难题,搭建全面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常态化协作互动平台,全面提升服务、保障、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27.建立健全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加强与商会、行业协会、仲裁委等组织机构的对接,建立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借助调解、仲裁等非诉方式综合化解民营企业商业纠纷。
28.通过公开审判、以案说法、普法讲座、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等形式,普及营商方面的法律知识,强化民营企业的法律意识;宣传推广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好经验好做法,着力营造“亲商、重商、爱商、护商”的舆论氛围,增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创业的热情和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