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队伍建设 -> 规章制度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防疫情保大局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 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2-09 16:27:03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护航企业发展司法职能,依法运用司法手段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助力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维护全市发展稳定大局,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树牢服务理念,全面提升司法办案效率

    1.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牢记职责使命,全面落实市委工作部署到哪里,司法服务保障就跟进到哪里的工作要求,主动向市委汇报疫情防控期间服务企业发展的各项工作举措,主动争取人大、政府、政协、工商联、行业协会等各级各界对服务保障企业司法措施的重视、关心和支持。建立疫情期间涉企业大要案报告制度,针对重点企业及在招商引资中引发的重大案件,及时启动与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确保纠纷依法稳妥处理。

    2.建立绿色通道。对进入诉讼和执行程序的案件,建立保障企业发展诉讼绿色通道,采取移送管辖或集中指定执行等措施,保障立案,快速审理,尽量缩短诉讼周期,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简化程序,减轻企业诉累,降低对企业商事信誉和经济权益的负面影响,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依法保护企业诉权。对疫情期间因无法提供相关材料、无法缴纳诉讼费用、人员被采取隔离或限制出行等导致不能立案而无法行使民事请求权的,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一百九十四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二、精准服务,树立保障企业发展正确司法导向

    4.严惩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依法严惩疫情防控期间各类犯罪,重点依法打击抢夺、抢劫、盗窃、故意损毁企业财产犯罪;严惩以防控疫情为名强揽工程、强霸市场、强买强卖等阻碍企业复工复产,擅自设卡拦截阻断交通、封路堵门进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坚决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5.支持惠企政策落地生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在金融审判中加大调解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尽可能降低利息、减免罚息、贷款展期,最大限度支持企业经营;依法支持政府对企业实施的减轻企业负担相关政策,在缴纳税款、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的行政案件中,引导政府职能部门为企业落实扶持政策,暂缓执行,暂缓缴纳,该减免的依法减免,最大限度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6.准确把握疫情在合同中的司法认定。针对疫情期间发生的货物买卖、运输保管、加工承揽等商事合同纠纷,鼓励当事人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处理;对于合同确实因疫情无法履行的,可以依照实际情况,依法确认疫情为不可抗力,依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7.依法稳妥处理破产申请。企业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债权人因此申请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向债权人做好疏导解释工作,引导其先行采取其它司法措施维护其合法权益。对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因疫情需要重新启动生产经营或者依法征用破产企业场地场所用于疫情防控的,尽快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完善相关程序,全力支持防控工作大局。

    8.依法处理涉企行政纠纷。大力支持行政机关在疫情防控中对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涉事企业依法处罚,维护正常市场秩序。行政机关因疫情防控征用企业财产,企业主张合理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法纠正行政机关违规处罚、违规收费、违规摊派等违法行政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行政协议因疫情防控导致行政机关无法履行的,企业主张结合实际情况赔偿合理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三、突出重点,依法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9.依法保障专项扶持政策实施。对诉讼活动中,中小微企业主张享有地方政府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出台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的金融支持,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生产成本、稳定人员就业、保障要素供给等方面给予的各项优惠或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支持。

    10.支持企业稳定用工。客观面对中小微企业用工不规范的实际,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支持企业生存发展并重,针对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依法正确认定的基础上,引导劳动者与企业共克时艰,共度难关,实现携手双赢。发挥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加大调解力度,引导企业与职工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11.妥善处理保险合同与租赁合同纠纷。依法快捷处理涉企保险纠纷,对于企业主张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的,加大调解力度,引导保险公司尽快赔付,不能及时调解的,依法快速裁判。鼓励支持企业继续履行租赁厂房场地经营的租赁合同,对因疫情导致无法正常复工复产经营,承租企业请求减免租金的,按照公平原则,结合合同约定进行综合判断,依法支持合理诉求。

    12.减轻企业诉讼负担。对因疫情而产生的餐饮、旅游、物流等服务合同纠纷,加强行业调解与诉调对接工作,提供有效司法指导,前移下沉司法服务,努力通过调解,依法平衡各方利益,实现纠纷化解。对因疫情而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提起诉讼,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依法缓减免诉讼费,保障企业打得起官司。

    四、审慎适用强制措施,最大限度支持企业发展

    13.执行措施慎重严谨,尽力降低对企业经营影响。严禁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灵活采取查封措施,对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死封”。查封被执行企业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的,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对该财产无重大影响的,可以允许使用。对出现暂时资金困难但运转正常或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坚持放水养鱼,多做执行和解工作,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14.依法规范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对因疫情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的被执行企业,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和解,经院长审批后可暂缓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等措施;对于已被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报院长审批后暂时屏蔽失信记录,以确保其能够正常生产和经营。对受疫情影响亟需信用贷款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及时帮助企业尽快给予信用修复。

    15.开展涉企案件专项清查。开展长期未结案件专项清理工作,严格审限延长、扣除、中止等情形的审批,切实解决“隐性”超审限问题,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加大执行案款发放工作,全面落实一案一账户,对没有争议、一个月内没有发还给企业的执行款,全面清查,确保尽快、全额发还企业,支持企业发展。

    五、优化保障,构建服务企业长效机制

    16.提升专业化审判。加强金融纠纷、建工合同、劳动争议、破产纠纷等专业化团队建设,充分发挥法官专业会议作用,集中研判疫情期间裁判规则,统一裁判尺度,适时发布涉企裁判典型案例,提升涉企案件裁判质效。

    17.推行线上办案。启动疫情防控应急机制,实行“网上办、线下寄”,建立联动诉讼便捷通道,依托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12368热线、微信、电话等平台,引导当事人通过网上(线上)立案、开庭、调解、信访,就近跨域立案,跨域远程办理诉讼事项,推动落实“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最大限度方便疫情期间企业诉讼。

    18.不断提升涉企服务。开展网上(线上)走访企业专项活动,认真听取企业意见建议,主动回应企业诉求,不断提升诉讼服务保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针对疫情期间审理案件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企业反馈;涉及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积极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关闭窗口

地址:平顶山市新城区长安大道与清风路交叉口  
邮编:467000  
电话:0375-2862000  
您是第 41102629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