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依法妥善处理涉中小微企业案件,助力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以司法力量助推我市综合实力高质量重返全省第一方阵,制定以下意见。
一、提升政治站位,精准对接中小微企业面临的困境
1.深刻理解中小微企业发展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中小微企业是我国多元化经济发展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数量多、就业门槛低,且生产经营项目大多与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密切相关,其发展成效的大小不仅影响着经济发展成效的大小,也直接影响着社会稳定与否。
2.切实增强维护经济运行和社会稳定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充分认识新冠肺炎疫情给经济运行和社会稳定带来的严重冲击和不良影响,提升政治站位,着眼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风险、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既坚持依法办案,又讲究策略方法,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支持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3.精准对接中小微企业面临的现实困境。要充分认识中小微企业自身应对风险能力较弱这一特点,认真分析新冠肺炎疫情给经济发展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发展带来的严重冲击,准确把握受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民商事合同纠纷、劳动争议、行政争议等类型案件集中频发、审理难度加大的发展态势,分析研判现阶段中小微企业的迫切司法需求,主动作为,靠前服务,精准施策,以司法力量助力中小微企业早日摆脱困境。
二、加强能动司法,依法妥善审理涉中小微企业纠纷案件
4.正确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法律规则。准确把握疫情对商事合同履行产生的法律影响,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不可抗力、法定解除权、及时通知义务、举证证明义务等有关规定情形的,依法作出认定,并合理确定当事人责任,维护交易稳定;对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将对中小微企业权益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合同纠纷,应当引导当事人重新协商达成新的协议,无法达成新协议的,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有关情势变更等原则公平处理。
5.谨慎处理诉请变更合同、解除合同纠纷。因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一方申请变更合同的,应积极释法明理,努力引导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相关内容;协商不成的,经审查继续履行合同对中小微企业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应结合案件情况,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并考虑公平原则,恰当确定如何变更。当事人一方申请解除合同的,应依法行使释明权,并组织必要的调解,结合当事人提出的解除合同事由,促使当事人通过变更履行方式、调整履行期限等变更合同,尽量维持合同关系;根据中小微企业申请和法律规定,确实需要解除的,应依法判决解除合同。
6.依法适用相关商事合同案件裁判规则。认真全面学习贯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案件的工作指引》等文件精神,依法适用相关商事合同案件裁判规则,尤其注意疫情对中小微企业影响严重、涉及面较广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旅游合同等商事合同案件审理时裁判规则的准确适用,将涉及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厂房、货物、设备等关键生产资料尽可能释放出来,投入到再生产中,尽量减少和挽回疫情给中小微企业所造成的损失。
7.依法保障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时效利益和期间利益。对于中小微企业主张根据疫情原因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予以审查,中小微企业相关人员确因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患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患者或密切接触者被依法隔离人员,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可以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对于中小微企业确因疫情影响延误行使管辖权异议、举证、上诉、申请再审、申请强制执行等程序权益的,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关于期限耽误和顺延的规定。
8.妥善化解劳动者因疫情治疗、隔离以及中小微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引发的劳动争议。坚持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理念,充分考虑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的客观情况,努力寻找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最佳利益平衡点和结合点。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和工资待遇问题,要注重做到法律法规与政策的有机结合,认真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等相关规定。加强与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裁审衔接机制作用,积极促成中小微企业与职工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化解纠纷,引导劳动者与企业共克时艰,共渡难关,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保障中小微企业用工需求。
9.坚持秉承“差异化”原则审查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破产申请。债权人因中小微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申请中小微企业破产的,应严格审查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对于因疫情影响导致中小微企业暂时经营困难、短暂资金周转受阻的,一般不宜认定具备破产原因,同时应依法保障中小微企业破产异议权利,鼓励引导债权人与中小微企业通过制定清偿方案、提供担保等方式进行和解。依法受理符合破产条件且无法挽救的中小微企业的破产申请,抓牢中小微企业资产债务相对清晰的着力点,简办快办,加速中小微企业在市场体系中的正常新陈代谢,使失去生命力的中小微企业及时有序退出市场。对于已受理破产申请案件所涉及的债务人系生产研发防控疫情所需医疗物资中小微企业的,要主动与破产管理人和政府防疫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支持符合生产条件的该类企业恢复生产,切实保障防疫物资的供给,保持对该类企业的高度关注,根据经营状况重新判断是否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引导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申请重整。全面系统排查涉中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对于中小微企业经营状况好转,已经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或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达成协议的,以及第三人为其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代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依法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10.加大涉中小微企业民商事纠纷案件调解力度。加强与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等的诉调对接工作,提供在线调解、司法确认等诉讼服务,提供有效的司法指导,前移并下沉司法服务,力争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实质性化解涉中小微企业纠纷,减少企业的诉讼负担。特别注意积极引导银企合作,缓解中小微企业还贷压力,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因到期还贷困难而引发的金融纠纷案件,要突出加大调解力度,努力促使银企和解,鼓励并争取金融机构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积极回应涉案中小微企业展期或续贷需求,依法并重保障金融债权和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
11.依法严惩与疫情有关的涉中小微企业刑事犯罪。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严重扰乱中小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针对中小微企业或企业家在生产自救过程中的行为,审慎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积极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保护好中小微企业家的创业信心与积极性,支持中小微企业正常发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的非法违规民间放贷行为,严防“职业放贷人”等相关主体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暴力追债等行为,为中小微企业净化融资环境、压降综合融资成本。
12.依法妥善审理疫情防控期间涉中小微企业行政争议。妥善处理政府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优惠政策实施中发生的相关行政争议,对于各级政府制定的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财政贴息支持、减免税费延缴税款、免减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住房公积金、返还失业保险费等系列优惠政策实施过程中,因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怠于履行职责、违法履行职责等发生的行政争议案件,应依法立案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监督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落实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措施,切实帮助中小微企业度过疫情难关。
三、贯彻善意保全执行理念,搭建中小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屏障
13.灵活采取保全查封措施。对于当事人申请对中小微企业进行财产保全的,要依法充分审查保全的必要性、合理性,灵活采取保全措施,为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保留必要空间。对生产设备、成品、半成品等多采取“活封”方式,允许企业使用、销售,保全销售所得;对银行账户的冻结,一般优先考虑基本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审慎冻结基本账户;对专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一般不得查封、冻结、扣押,对保民生的必要生活用品一般应采用"活封"方式。中小微企业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担保的方式和数额,可以灵活采取信用担保、保险担保等方式。
14.慎用强制执行措施。合理选择中小微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加强与主债务人、担保人的有效沟通,注意查明主债务人资金流向和财产状况,主债务人、担保人均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同等条件下先执行主债务人;被执行中小微企业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一般原则上选择对其生产生活影响较小的财产执行;在不影响执行效率和效果的前提下,被执行中小微企业请求人民法院先执行某项财产的,有合理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严禁超标的查封、冻结、强制执行中小微企业的财产,应坚持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坚决杜绝明显超标的查封;需要查封的不动产整体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的,应只对该不动产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冻结被执行中小微企业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冻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对因疫情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的被执行中小微企业,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和解,经院长审批后可暂缓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对于已被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的中小微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报院长审批后暂时屏蔽失信记录,以确保其能够正常生产和经营。对受疫情影响亟需信用贷款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及时帮助中小微企业尽快给予信用修复。
15.附条件允许中小微企业申请利用查封财产融资。中小微企业在诉讼程序中申请利用查封财产融资替换查封财产的,在其能够提供必要担保、能够保证案件在合理期限内执行的前提下,可以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进行融资。中小微企业在执行程序中申请利用查封财产融资清偿债务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或者融资款足以清偿所有执行债务的,应予准许。中小微企业申请利用查封财产融资,出借人要求先办理财产抵押或质押登记再放款的,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财产解封、抵押或质押登记等事宜,并在可控并能够保护权利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予以支持。
四、多措并举,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便捷诉讼服务
16.运用智慧法院推行线上司法服务。依托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12368热线及各类线上司法服务平台,引导中小微企业通过网上立案、缴费、查询、证据交换、调解、庭审、执行、电子送达等审判执行活动,积极采取就近跨域立案,跨区域远程办理诉讼事项,强化技术培训和运维保障,确保涉中小微企业诉讼案件优质高效办理。
17.开辟涉中小微企业“绿色司法通道”。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和经营困难中小微企业所涉诉讼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加速推进案件,提高司法效率,减轻中小微企业诉累。同时,加强诉讼指导,适当引导当事人及时收集证据、保全财产等,助力中小微企业依法维权,切实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
18.改进执行工作方法。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综合协同功能,扎实做好网络查控、委托执行、应急指挥等工作,最大限度降低因疫情防控对执行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加大线上查控、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运用,夯实执行案件实际执行到位基础,全力维护胜诉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优化服务保障机制,常态化护航中小微企业发展
19.建立与中小微企业相关的沟通服务机制。建立健全我市两级法院干警联系服务中小微企业机制,通过实地走访、网络联络等各种方式主动对接中小微企业,发挥专业特长帮助中小微企业防范法律风险,解决法律难题;建立健全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影响中小微企业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涉及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积极为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加强与商会、行业协会、仲裁委等组织机构的对接,建立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借助调解、仲裁等非诉方式综合化解中小微企业所面临的商业纠纷。
20.提升专业化审判水平。针对涉中小微企业纠纷多发于金融借贷、建工合同、劳动争议、破产重整等领域这一特点,进一步加强专业化审判团队建设,充分发挥法官专业会议作用,认真研究制定涉疫情案件裁判规则,统一裁判尺度,适时发布涉中小微企业裁判典型案例,提升涉中小微企业案件裁判质效。
21.强化宣传引导作用。借助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平台,及时发现中小微企业在诉讼中遇到的共性问题,提前研判诉讼风险,及时通过调研报告、司法建议等形式发出风险预警,在全社会形成保护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法治氛围,保障中小微企业防范化解法律风险。依托全市法院“两微一端”宣传平台,及时发布和解读典型案例和相关司法政策,引导中小微企业遵纪守法、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