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法院关于参与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的指导精神和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推进落实《平顶山市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提高全市法院商事合同案件审理和执行效率工作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如下。
一、充分认识提高商事合同案件审理和执行效率的重要意义
根据中央、省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全省法院要作为营商环境评价的对象,评价结果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奖金、评先树优、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范围,就法院具体工作而言,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评价指标:一是“合同执行”指标,二是“办理破产”指标。其中“合同执行”指标重点反映商事合同执行的效率,主要测评企业涉诉案件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到最终获得解决所花费的时间、费用和步骤,包含“时间”(解决争端所需时间,即从原告提起诉讼到实际解决期间的时间, 包括采取行动的天数和等待时间)、“成本”(法院费用和律师代理费占债务总值的比例)、“程序”(执行合同平均所需办理的手续数量)3 个维度,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相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商事合同案件审判执行工作在营商环境评价中的重要性,结合“合同执行”指标的考核内容,认真分析商事合同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切实增强商事合同案件审判执行工作质量效率的管控意识,从立案、分案、审理、执行、送达等各个环节,积极优化商事合同案件的审理程序,严控案件审限,严格案件发回重审标准,切实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时间成本,完善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促进法律统一适用,保证案件处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过推行“预约立案软件”、“随机分案制度”、“电子送达一体化平台”、“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元调解机制”等多项改革,积极提升该项指标。
二、努力提高商事合同案件审判执行质效
(一)深入推进商事案件繁简分流
1.在立案环节科学甄别分流。市中院和各基层人民法院要根据法律规定,具体制定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区分标准和分流规则,探索建立信息化自动识别分案系统,对于繁简程度难以及时准确判断的案件,立案、审判及审判管理部门要及时会商沟通,实现分案工作的有序高效。
责任单位:各基层法院,中院立案一庭、审管办、信息科技中心
2.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严格规范审理复杂案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到该繁则繁、当简则简,努力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最大的法律效果;要坚持调判结合,注重通过商事审判强化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运用电子方式送达;充分发挥庭前会议作用,通过庭前会议确认无争议事实和证据,提高当庭宣判率;探索实行示范诉讼方式,通过个案示范处理带动批量案件高效解决。
责任单位:各基层法院,中院各民事审判庭、审监庭
3.推行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根据法院审级、案件类型、庭审情况等,对裁判文书的体例结构及说理部分进行繁简分流。复杂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说理。对新类型案件、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要加强说理;其他简单案件可以使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简化说理。
责任单位:各基层法院,中各民事审判庭、审监庭
(二)加大商事案件执行力度
4.要加强节点管理,加大工作力度,争取将商事合同执行案件平均执行周期控制在5个月以内,有网络司法拍卖的执行案件控制在11个月以内。要严格费用管理,不断降低当事人执行合同成本,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严格按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收取,不得擅自变更标准或增加交纳项目。对评估费等由第三方机构收取的费用,按照权限规定进行监督,力争促使评估费收费标准降低2%,对发现的收费标准畸高或标准不合理等增加当事人执行合同成本的问题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责任单位:各基层法院、中院执行局
5.执行部门收到立案部门移送的案件后 3 日内且不晚于立案之日起 7 日内,将案件分配给执行人员。执行人员在收到案件之日起 3 日内,至迟应在立案部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 10 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履行裁判文书告知书、 报告财产令、“一案一账号”使用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可以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责任单位:各基层法院,中院执行局
6.执行人员在收到案件之日起 30 日内,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启动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第一次查询。对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 系统查询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能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施线上控制的,须在 48 小时内采取措施。需要线下采取现场查封、实际扣押、冻结、扣留、提取、临柜扣划等控制措施的,需在 15日内采取控制措施,需异地控制的除外。如无法在 15 日内完成上述线下控制措施的执行人员应向执行局长或执行局长授权的分管副局长提出延缓申请,但延缓的期限不应超过 30 日。
责任单位:各基层法院,中院执行局
7.执行人员应当于接到相关部门反馈查控信息后 3 日内反馈申请执行人。网络查控完成后 30 日内执行人员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查控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并按照繁简分流的原则制定后续工作方案。对于经网络查控,无足额财产的案件,应于 3 日内启动传统查控程序。
责任单位:各基层法院,中院执行局
8.法院控制的财产需要评估的,在 30 日内启动评估程序,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发送当事人。需要拍卖的,在 30 日内启动拍卖。
责任单位:各基层法院,中院执行局
(三)切实加强审限管理
9.全面提高案卷移送工作效率。严格执行法律、司法解释规 定的诉讼文书送达、案卷移送的期限规定,严格规范上诉、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提审、分案等上下级法院、各院立案部门与审判业务部门之间卷宗移送的期限和流程,缩短卷宗移转环节耗时。
责任单位:各基层法院,中院立案一庭、信息科技中心
10.严格控制案件审理期限。除审限变更经审批外,案件的审理期限不得超过审判流程系统设定的法定审限。民商事一审普通程序案件审限为6 个月,二审对裁定上诉案件审限为 30 日,二审对判决上诉审限为3个月;民商事再审案件按一审程序审理的,审限为6个月,民商事再审案件对生效裁定按二审程序审理的,审限为 30日,民商事再审案件对生效判决按二审程序审理的,审限为 3个月;民商事抗诉再审审查案件审限为 30 日,民商事申请再审审查案件审限为3 个月;民商事请示答复案件审限为 30 日;民商事管辖案件审限为 1 个月;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审限为 2 个月。
责任单位:各基层法院,中院立案二庭、审管办、各民事审判庭、审监庭
11.加快案件办理效率。承办人收到案件后,二审商事合同案件一般在 3 日内排出开庭日期,15 日内开庭,争取在2个月内审结;一审商事合同案件一般在 40 日内开庭,争取在5 个月内审结;案件开庭后应当及时合议,未当庭合议的应于庭审后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合议。
责任单位:各基层法院,中院审管办、各民事审判庭、审监庭
12.严格审限变更审批程序。明确延长、中止、扣除审限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通过案件信息系 统及时提交审限变更申请,报有权审批人批准。落实院庭长、审判长、员额法官层级审限管理职责,认真审查审限变更申请。所有审批手续一律录入电子卷宗,坚决杜绝随意延长审限、扣除审限的现象,杜绝案件不符合结案标准而随意报结的现象。审限变更信息要通过审判流程管理公开平台自动推送,无法完成推送的,由承办法官告知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
责任单位:各基层法院,中院审管办、各民事审判庭、审监庭
13.加强程序性事项审批。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下列程序性问题均应由合议庭评议,并按照权限及时签发实施:(1)采取诉讼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措施;(2)追加或变更当事人;(3)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4)相关证据材料的审计、鉴定;(5) 依职权调取证据材料;(6)案件延期审理;(7)案件中止审理;(8)诉讼费的减缓免补;(9)复庭审理、询问当事人;(10)其他须由合议庭评议的程序性问题。
责任单位:各基层法院,中院审管办、各民事审判庭、审监庭
14.及时妥善清理长期未结案件。把长期未结案件清理实效作为院领导落实审判管理职责的硬指标,并在部门及员额法官的考核中设定相关考评项。加大对下级法院、本院业务部门长期未 结诉讼案件的监管通报力度。以“控制增量、消化存量”为导向,开展长期未结案件的专项清理活动,防止边清边积、存量反弹。
责任单位:各基层法院,中院审管办、各民事审判庭、审监庭
(四)加强商事审判队伍建设
15.提升人案配比科学性。在精确测算人员、案件数量和工作量的基础上,对不同法院、不同审判部门的审判力量进行动态调整。根据法院审级、案件繁简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配置比例,科学界定各自职能定位及其相互关系,最大程度地发挥审判团队优势。
责任单位:各基层法院,中院研究室、政治部人事处
16.推动队伍建设专业化。中院相关业务部门要加强对本条线业务的深入调研和归口指导,定期组织开展破产、建筑工程合同、金融以及其他重点商事审判业务培训,建立专业审判团队,提高法官的专业能力,努力打造专家型商事审判队伍。
责任单位:各基层法院,中院审管办、各民事审判庭、审监庭
17.大力推进商事合同案件的合议庭建设,选调具有丰富审判经验、扎实理论功底的业务骨干,优化专项合议庭的人员配备,完善合议庭运行机制,凸显集约化审理对大标的案件质量管控功 能和审判经验传承的实效。
责任单位:各基层法院,中院审管办、各民事审判庭、审监庭
18.强化员额法官会议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员额法官会议和专业法官会议对案件质量把关的指导作用,完善商事合同案件审判质量的管理机制。
责任单位:各基层法院,中院审管办、各民事审判庭、审监庭
19.强化规范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权。院庭长要密切关注商事合同案件的审判进程,及时跟踪、发现、研判、处置商事合同案件审判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责任单位:各基层法院,中院审管办、各民事审判庭、审监庭
(五)进一步加强智慧法院建设
20.全面推行网上办案。施行随机分案、统一扎口结案,开庭、合议、送达、期限变更等主要节点全部由流程管理系统智能控制,促进法官严格按照规程办案,实现人盯人、人盯案向自动化、静默化管理转变,杜绝人为操作。
责任单位:各基层法院,中院审管办、信息科技中心
21.全面推进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和深度应用。案件立案、审理、执行等各个流程和各个诉讼环节制作的诉讼文件、实施的诉讼活动,都要在网上进行并同步转化为电子卷宗。结案归档时以电子卷宗为主、纸质卷宗为辅,纸质卷宗与电子卷宗内容、顺序一致。加强电子卷宗深度应用。推动建立文书智能辅助系统,探索嵌入法律法规和同类案件推送、裁判文书纠错、裁判结果偏离 度提醒等功能模块。
责任单位:各基层法院,中院立案一庭、信息科技中心
22.推行庭审记录方式改革。积极开发利用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实现庭审语音同步转化为文字并生成法庭笔录。落实庭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的要求,探索使用庭审录音录像简化或者替代书记员法庭记录。
责任单位:各基层法院,中院信息科技中心
23.全市法院要按照方案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狠抓落实,细化措施,推进各项任务的落地,要加强督查问责,对关键环节和重点任务进行专项督查,切实解决工作推动落实中存在的障碍和问题,确保各个环节有效衔接、高效运转。
责任单位:各基层法院,中院立案一庭、各民事审判庭、中院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