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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20 16:40:24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试行)》《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休庭问题的规定(试行)》已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9年第39次会议讨论通过,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工作,促进案件在法定审限内审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理民商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审理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十日。

    各类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立案部门决定立案之日起计算至结案之日止。案件的审理期限,不得超过审判流程系统设定的法定审限。

    第三条  审限管理以在正常审限内审结案件为原则,以报批延长、扣除审限、中止审理为例外。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办理延长、扣除审理期限和中止审理,严控长期未结案件,杜绝超审限“亮红灯”案件。

    第四条 本院依托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建立分工负责、层级审批的审限管理工作机制。院领导、审判业务部门(包括部门负责人、承办法官)、审判管理办公室和其他相关部门,在审限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 院长、副院长及其他院领导负领导和监督职责。根据本规定行使审判监督管理权。

    民商事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管理本部门案件的办理工作,及时提醒案件承办法官在法定审限内结案,根据本规定内容行使督促、审核或审批权。

    承办法官对所承办案件的审判流程进行合理安排,努力在法定审限内结案,确有法定事由需要延长、扣除审限的,应当及时提出审限变更申请并完成相关事务性工作。

    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院各民商事审判业务部门案件审判流程情况进行即时的动态监控和督促提醒;每月对超法定审限未结案件进行通报,每周对临界审限15天以内案件进行通报。

    信息科技中心依照本规定在审判流程系统设置审批节点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 自立案之日起,未结案件在法定审限经过二分之一时进行提醒;在法定审限经过三分之二时,系统将案件标记为黄色,并向承办法官发出预警通知;在超出法定审限时,系统将案件标记为红色,为超审限未结案件。

    第七条 对于因法定事由需办理延长审限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审限届满十五日前通过审判流程系统及时提交延长审限申请,详细说明理由,经本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报请院长办理延长审限手续。

    延长审限原则上以一次为限。在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后仍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第八条 对于因法定事由需办理扣除审限或中止审理的民商事案件,承办法官应当通过审判流程系统及时提交扣除审限申请或中止审理申请,详细说明理由,经本部门负责人初审后,报主管院领导办理扣除审限、中止审理手续。审理时间一年半以上的长期未结案件,办理扣除审限,经本部门负责人初审、分管院领导复审、院长同意后方可办理审限变更手续。

    第九条 经批准延长、扣除审限、中止审理的民商事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十条  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民商事案件,承办人应在审限届满十五日以前向审判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违反上述期间提交申请造成案件超审限的,不得以审判委员会没有及时召开为由推卸责任。

    第十一条 案件实际审理天数超过法定审限,又未在法定审限届满前办理延长、扣除审限、中止审理等审限变更手续的,按超审限案件处理,纳入员额法官业绩考评。

    第十二条  承办法官应当在审限内提请报结案件。超审限提请报结并要求回填结案日期,被上级法院通报、问责的,按超审限结案由承办法官承担相应责任。

    审判管理部门在审查报结时,重点审查结案日期、是否超审限等重要时间节点,发现结案日期超过审限的,一律不予报结。

    第十三条  超审限结案且上级法院不同意案件信息修改的,承办法官在该年度内不得被评为办案标兵和先进个人。

    第十四条 故意违反法律、审判纪律、审判管理规定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导致所办案件严重超出规定办理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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