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切实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证执行工作的公开度和公信力,依法保护执行案件当事人知情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时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执行案件信息。但下列事项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执行工作秘密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公开执行的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通过以下方式公开执行信息:
(一)送达法律文书、通知、发布公告等书面方式;
(二)口头告知、电话通知等口头方式;
(三)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络送达云平台、微信小程序、12368语音平台等电子信息方式。
第三条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立案部门在收取申请执行材料时,发放执行风险提示书,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有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义务以及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将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风险,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当场予以立案;需补充相关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执行人在7日内补充完毕。
第四条公开执行人员及必要的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后三日内应当确定案件承办人,案件承办人在收到该执行案件材料后五日内应当主动将案件承办人及联系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的权利。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五条公开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情况。执行人员在收到案件之日起5日内,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启动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第一次查询,并于接到相关部门反馈查控信息后3日内反馈申请执行人。对于经网络查控,无足额财产的案件,应于3日内启动传统查控。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执行人员应当在7日内启动查证工作,并将调查结果在3日内告知申请执行人。
第六条公开执行措施
(一)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人员至迟应当于2日内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禁止交付等执行措施,并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在实施执行措施后3天内将有关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或者以方便当事人查询的方式予以公开。
(二)对被执行人的存单、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便于处置的财产,执行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扣划或提取措施,并至迟在10日内完成。执行人员对于扣划或提取的情况应当于扣划或提取后3日内告知当事人。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为不动产或动产等财产,需要拍卖、变卖的,执行人员应当自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3日内提请经合议庭评议,合议庭评后决定拍卖、变卖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30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对于可以通过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优先适用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的方式。
人民法院收到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说明补正等报告后,应当即时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当事人推送,并应在3日内将书面报告发送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获取其有效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无法按照前述规定送达的,应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满15日即视为收到。公示的相关信息及网站截图应存入卷宗。
(四)财产处置参考价格确定后,执行人员应在10日内启动财产变价程序。通过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拍卖法院应当在拍卖3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参与竞拍。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5日视为已经通知。强制执行程序中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于拍卖开始前20日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五)采取拘留、罚款、拘传等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向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出示有关手续,并说明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和法律依据。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当将情况告知其他当事人。采取拘留或罚款措施的,应当在决定书中告知被拘留或者被罚款的人享有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
第七条公开执行案款发放情况。执行案款到达“一案一账号”系统之日起5日内,执行人员应告知申请执行人或申请执行人授权的领款人收款时间和数额,并在10日内办理支付手续;自执行款划给申请执行人之日起5日内,执行人员应当告知被执行人案款划出时间和数额。
第八条公开执行文书材料。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文书材料外,其他一般都应当予以公开。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查阅执行卷宗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查阅、抄录、复制执行卷宗正卷中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公开结案方式。案件结案后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应当充分说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并于作出裁定书后7日内告知当事人终本案件的管理制度、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监督机制公开。向当事人及社会公开执行承诺制度、廉政制度和干警的联系、监督电话。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案件执行信息的,视情节轻重,依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