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市法院的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现将指定、提级执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层法院执行案件无法定事由超过6个月期限未执结,经中级法院督办后,仍未执结的,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中院可以指定其他法院执行或提级执行,同时对承办人明显懈怠执行、消极执行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因法定事由当事人书面申请或执行法院提请,可不受6个月的限制。
三、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在多个法院有执行案件,经相关当事人申请或基层法院提请,经中院执行局联席会议研究,可以提级到中院或集中指定到一个法院执行。
四、当事人申请或执行法院报请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由中院执行局综合处统一办理。
五、当事人申请或执行法院报请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的,应当提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当说明案件的执行过程情况及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的理由、依据,并附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和申请执行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六、指定、提级执行裁定书由中院送达原执行法院和接受指定法院,原执行法院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送达相关当事人,并将案件卷宗材料及时移送中院或指定法院,原执行法院应保留复印件备查。
七、原执行法院在收到指定执行、提级执行裁定书后,执行案件应按销案方式结案;接受法院在收到卷宗后应在三日内立案执行。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