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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多家法院查封同一被执行人相关财产处置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9-06-26 16:53:38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法院执行工作质效,针对多家法院查封同一被执行人相关财产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执行工作实际,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首先查封法院如果是在执行过程中对财产进行查封的,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未进入处置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首先查封法院在收到商请移送执行函后,必须在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

    二、若首先查封法院是在财产保全程序中对财产进行查封的,自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60日未进入处置程序的,按照第一条执行;若首先查封法院是在财产保全程序中对财产进行查封,但案件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商请首先查封法院先予移送执行,待优先债权受偿后,如有剩余财产,交由首先查封法院继续保全。

    三、若首先查封法院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处置财产或者移送执行的,其他轮候查封法院可以报请中院将所涉执行案件指定首先查封法院办理。

    四、首先查封法院未对查封财产进行处置,且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自本规定实施后应立即恢复执行并对财产进行处置。

    五、轮候查封法院以查封财产系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必须有首先查封法院对财产处置情况的有关说明材料入卷方可结案。

    六、首先查封法院若是本辖区外法院的,轮候查封法院参照第五条规定办理。需要中院出面协调的,应及时报告。

    七、同一被执行人在多家法院均有执行案件,其财产被多家法院查封的,应由主要财产查封法院统一处置。主要财产查封法院为非首先查封法院的,首先查封法院应报请中院将案件指定主要财产查封法院办理。

    八、财产处置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接受其他法院协助执行,要求扣留、提取财产变价后剩余款项,但财产处置法院最后并未对查封财产予以处置,在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措施之前,应当告知要求协助的法院。

    九、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第一审法院或者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无论申请执行人选择以上任何一家法院申请执行,均不得拒绝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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