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杜绝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执行行为的发生,真正用尽找人查物的执行措施,根据上级法院相关要求,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必须收到财产线索之日起5日内进行核查,并及时将核查结果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反馈给申请执行人。
二、立案后10日内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及时将查询结果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反馈,并对有效资产采取控制措施。
三、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无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应及时采取传统调查措施。应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实地财产调查,并向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机构进行查询。上述财产调查及查询信息材料(反馈信息、拍摄录像、现场调查照片)应整理入卷。
四、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
五、对被执行人不报告财产又不到法院说明情况的,应当采取拘留罚款措施。
六、对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或法定代表人,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上临控措施或按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被执行人被控制后,应当及时进行询问,如仍拒不履行义务的,立即采取拘留措施。执行法院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将该情况告知已知的其他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执行法院,其他法院可根据情况继续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被拘留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应在拘留期满5日前按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或告知申请执行人按刑事自诉程序进行起诉。
七、查封财产系轮候或其他原因无法处置的,应当有与首封法院沟通的相关材料,若首封法院无法定事由消极执行的,其他轮候查封法院应及时报告上级法院。
八、找人查物的执行措施用尽仍然找不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的应当向申请人征求意见告知其可以采取悬赏保险措施,并制作笔录。
九、如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将案件报结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责任。
十、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中院执行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