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将《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改革实施方案(试行)落到实处,切实在全市范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实现最高人民注院提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任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中院执行局及各执行分局,应严格按照《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确定的方法,推进执行案件的办理。
二、市中院执行局组织的案件评查中,发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未按照“四查”要求进行查控的,每少一项查控内容,对承办人予以200元罚款;对于未利用“总对总”查控系统进行账户查询或案件中查询次数少于四次的,每少一次罚款100元;无正当理由超期的案件,每超期一件,罚款300元;
情节严重、影响中院在全省法院的排名的,调离执行岗位。
三、在省法院组织的案件评查中,对发现问题的卷宗,每发现一处,对案件承办人罚款200元。
四、因消极执行或乱执行引发当事人信访,经查证属实的,每发生一件,对承办人罚款200元。
五、在省法院组织的案件评查中,对于排名在最后两位的执行分局,在全市通报,局长应向中院作出检讨;连续两次排名后两位并影响市中院在全省法院排名的,由中院执行局报院党组通过组织程序,对执行局长予以调整。
六、本追责办法中确定的罚款,从办案人员出差补助或文明奖中扣除。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