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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规范书证提出命令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01 10:10:18


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确保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准确查明事实,依法保护当事人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结合全市法院审判实际,现就书证提出命令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申请条件

1.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应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该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证据。

2.申请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1)所申请提交书证明确的、具体特定的名称或者主要内容;

2)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

3)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

4)对方当事人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二、法院审查程序

3.当事人提交了书面申请后,法院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的时候,法院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4.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作出书证提交令,责令对方当事人限期提交相应书证;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法院的审查内容

5. 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法院应审查该书证是否特定、明确,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

6. 对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的控制之下,法院应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下作出综合判断。

7. 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1)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2)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3)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4)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四、拒绝提交书证的法律后果

 8.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9.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存在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10.当事人存在恶意毁损书证的,法院可以依法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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