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证券业协会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作用,及时预防和化解证券期货纠纷,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建立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按照“依法公正、灵活便民、注重预防”的原则,建立、健全有效衔接、协调联动、简易便民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和谐健康发展。
第二条 充分发挥人民法院、金融监管部门、证券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各方面的作用,加强诉讼与人民调解、行政调处、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有效衔接,推动形成“一站式”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第三条 本纠纷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证券、期货、基金等资本市场风险投资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其他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证券期货民事纠纷。
第四条 依托现有的诉前调解、多元化调解等制度,商市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确定公道正派,熟悉证券期货业务和法律知识的证券期货业内人士或者证券期货业外的专家学者等人员担任调解员,建立调解员名册,接受全市法院委托和邀请开展正确期货纠纷调解工作。
第五条 中院相关业务庭室负责对证券期货纠纷开展前瞻性调研,对领域内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讨、交流,对调解人员进行证券期货专项联合培训,对法官进行证券业务知识培训。
第六条 在证券期货纠纷案件登记立案前,可向当事人释明非诉解纷方式在人力、时间、经济成本上的优势,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方式解决纠纷,为当事人提供诉讼常识的释明和辅导。
第七条 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证券期货纠纷,经评估适宜调解的,经征得当事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纠纷委派给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员进行调解。委派调解时间不计入审查立案期限。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或者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办理。当事人不同意委派调解或者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第八条 对已经立案登记的证券期货纠纷案件,经征得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委托给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员协助审判组织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委托的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或者审查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审理。委托调解时间不计入案件审限。
第九条 建立与调解数量、结果相关联的激励制度。对在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中表现突出、工作成绩显著的个人和集体可以适时予以表彰奖励,激励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诉调对接工作。
第十条 充分运用现代传媒手段,宣传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灵活、高效、便捷、成本低的优越性,宣传报道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的典型案例,扩大受众面和影响力,引导证券期货纠纷当事人选择适合的纠纷解决方式,推动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向纵深发展。
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2020 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