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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规范律师调查令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20-04-10 10:15:40


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确保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准确查明事实,在民事执行中准确全面调查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和财产状况,充分发挥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制定《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规范律师调查令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0日

 

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

规范律师调查令的若干意见

 

为确保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程序中准确查明事实,在执行程序中准确全面调查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和财产状况,充分发挥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及时实现当事人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实施意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文件,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也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向其委托的律师发出调查令。

执行案件立案后,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的财产及其他相关证据或信息。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向其委托的律师发出调查令。

对符合调查令申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依职权向案件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发出调查令,要求协助调查相关事项。

第二条 民事审判程序中的调查令的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执行程序中的调查令应当在执行案件结案前提出。人民法院对申请应当依法审查、一事一令、专人使用。

因暂无财产线索被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为恢复执行程序的,随时可以申请执行调查令,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上应当签发调查令。

第三条 调查令可用于调查人民法院认为适合以调查令调查的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的证据,以及有关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财产流转情况、被执行人是否隐藏转移财产、关联交易等相关证据、信息或财产状况:

1.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基本身份信息,包括股权结构、经营性质、公司规章制度、经营范围、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记录、股东名册、出资情况等;

2.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税收违法行为信息、纳税情况明细、非企业法人登记情况等;

3.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的存款、理财、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情况及其变动或者交易明细;

4.在支付宝、财付通、余额宝、微信等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财产情况及其变动或者交易明细;

5.不动产、机动车辆及其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船舶、航空器、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经法定登记机构登记的财产情况、抵押或质押登记情况及其变动;

6.被执行人的债权情况,作为债权人的其他案件审理、执行情况;

7.被执行人出口退税、各类补贴等情况及其变动或者交易明细;

8.执行财产真实性及可能虚假报告的财产情况;

9.人民法院认为其他适合以调查令调查的与待调查事实具有关联性及调查收集必要性的信息。

10.民事审判中调查令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签发。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代理律师签发调查令: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与案件不具有关联性或者必要性的;

3.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调查收集的证据且律师持令调查存在安全风险或困难的;

4.申请调查的事项不具体、不明确的;

5.其他不宜由代理律师持调查令调查的。

第五条 民事审判和民事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收集证据的,可以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律师通过网络在线申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调查所涉案件的案号、案由、申请人、申请调查证据的名称、证明目的、无法自行调查的原因,协助义务人名称或姓名、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调查特定证据的线索;

(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函,持调查令调查的律师的执业证书等情况,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委托权限应为特别授权;

(三)申请人及持调查令调查人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调查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向法院报告并保密;

2.严格按照发出调查令人民法院告知的权利义务使用调查令,如有违反,愿意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处罚或惩戒。

第六条 申请调查的证据或财产线索应当明确、具体,调查方法应当具有可操作性。但执行中申请调查的内容为“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签发律师调查令。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调查令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准许;决定准许的,应当立即签发调查令,并书面告知以下事项:

1.持调查令律师的相关权利义务;

2.调查完毕后向发出调查令的法院提交调查材料的时间和内容。

如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查并签发调查令。

不予准许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告知及送达情况须在送达回证或者笔录中记明。

第八条 调查令载明的调查对象、调查事项应当在调查令中书面列明,内容不得手写修改或补充。

人民法院不准许调查令申请或者不准许部分事项的,如确需调查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

第九条 通过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限人民法院诉讼使用。需经法定程序质证后,才能依法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十条 接受调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妨碍持令律师调查取证的,持令律师应当及时向签发调查令的人民法院报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向被调查人发出限期纠正的司法建议,也可视情节轻重,依法对其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视情节对持令律师予以训诫、罚款,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构成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律师调查令的;

(二)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的;

  (三)擅自泄露、散布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的;

    (四)利用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影响案件办理的;

(五)利用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诋毁对方当事人声誉的;

(六)其他滥用律师调查令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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