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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报酬确定与收取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11-09 10:44: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规范管理人报酬的确定与收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院报酬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结合本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人报酬,是指管理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依法应当取得的报酬。

第三条  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数额应与其付出的劳动、勤勉程度、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案件的复杂程度和社会评价等相适应,本院根据管理人的工作实绩和工作质效等依法确定管理人报酬的数额。

第二章  计酬的标的额

第四条  管理人的报酬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按照《最高院报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比例范围内分段确定。

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是指处置债务人财产最终获得的可用于偿付破产费用和破产债权(含建筑工程优先债权)的财产总值,不包括拍卖、变卖、过户破产财产行为所支出的税、费。

第三章  报酬方案的确定

第五条  管理人接受本院指定后,根据案件情况初步拟定管理人报酬方案,报本院初审后,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

第六条  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异议的,可以进行协商。债权人会议可以授权债权人委员会或债权人会议主席与管理人协商。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向本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或其他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请求和理由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调整管理人初步报酬方案。

第七条  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就管理人报酬方案协商不一致的,由本院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

第八条  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本院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最高院报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比例限制范围。

为降低破产费用,鼓励管理人在比例限制范围以下收取报酬。

第九条  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后,本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和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对报酬方案进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主要以个案考核为依据。

第十条  个案考核的最后得分作为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依据。计算方式为:个案最后得分÷100×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管理人的个案报酬。

第十一条  “执转破”性质的破产案件,在执行阶段已经对债务人企业资产进行了处置、变价,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实物资产管理、变价工作量较轻的,按上述方式计算的报酬明显过高的,可以参照《最高院报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上限比例酌情下浮管理人报酬。

适用快速审理机制的案件,减半收取管理人报酬。

第十二条  破产合议庭负责确定管理人的报酬方案,并由审判长审核后报分管院长批准。

第四章  报酬的支取

第十三条  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报酬原则上在案件终结后一次性支取。

破产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或破产企业规模大、审理周期长,且已查明确有可用于最终清偿财产,经管理人申请,可根据破产案件审理进度和管理人履职情况分期收取管理人报酬,但前期分期收取的总额不得超过初步确定的管理人报酬方案的30%。

已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但破产事务尚未处理完毕的,在处理完毕前,管理人报酬收取额不得超过所确定的管理人报酬总额的80%。

第十四条  管理人依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分期收取管理人报酬的,由案件承办合议庭予以审查,并报分管院长批准同意后预支。

第十五条  管理人收取报酬,应当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可供收取报酬的债务人财产情况;

(二)申请收取报酬的时间、计收方式、数额;

第十六条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的收取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异议书应写明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第十七条  本院自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书面说明。

本院自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之日起十日内,就异议审查的结果书面通知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

第十八条  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其他机构或人员的报酬根据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在管理人报酬总额中确定。

第十九条  管理人为两个以上社会中介机构的,各方可以自行协商确定报酬分配原则和比例,并报告本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强制清算案件管理人报酬的确定与收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核定、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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