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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 判刑罚钱

  发布时间:2011-09-19 17:37:51


    平顶山法院网讯  日前,家住河南省叶县邓李乡丁杨村的张某因入室盗窃被宝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0年10月20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张某到宝丰县民政局家属院一单元四楼,趁魏某家中无人,进入魏家盗走一部银灰色三星牌数码相机、一部直板摩托罗拉手机、一个索信牌MP4、一条银项链、一个玉石饰品、三张老式10元纸币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184元。

    宝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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