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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九支 案发判处刑罚:三年

  发布时间:2011-09-27 15:34:39


    平顶山法院网讯  9月12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非法持有枪支案,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姚恩有期徒刑三年。

    2011年5月3日,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第一分局在巡逻过程中发现姚天恩非法持有6支气手枪、3支气步枪,遂将枪支送检。经鉴定,弹丸枪口比动能分别为37.70、6.90、6.90、2.35、3.42、3.42、2.64、3.94、3.07j/cm²,均具有致伤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恩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9支具有致伤力的非制式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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