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9月12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非法持有枪支案,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姚恩有期徒刑三年。
2011年5月3日,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第一分局在巡逻过程中发现姚天恩非法持有6支气手枪、3支气步枪,遂将枪支送检。经鉴定,弹丸枪口比动能分别为37.70、6.90、6.90、2.35、3.42、3.42、2.64、3.94、3.07j/cm²,均具有致伤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恩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9支具有致伤力的非制式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