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法官,实在是太感谢您了”。10月21日上午,当事人谢某某专程来到中院,把锦旗送到承办法官手中。
谢某某、张某某与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张某某、谢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某向该公司进行大额借款。后张某某、谢某某离异,该公司起诉要求张某某、谢某某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该笔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张某某、谢某某共同偿还该笔借款。谢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经过仔细核查,承办法官发现案涉《装修施工合同》所显示的建设地点并非张某某、谢某某当时所有的房屋,同时,案涉借款既不是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亦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随后依法进行了改判,维护了谢某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