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在自家院内干活时,被天上飞来一块扁铁砸伤。近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相关责任人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7月下旬的一天,平顶山市湛河区牛庄村的陈秀莲在自家院内干活时,被空中掉下的一根约半米长的扁铁砸到肩背部后摔倒在地。陈秀莲即找到在隔壁施工的“嘉天下”项目部反映此事。后来陈秀莲胳膊疼痛加重,到医院其右胳膊被诊断为粉碎性骨折,有一豆粒大的骨片离位游离。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嘉天下”项目部的工作人员后给陈秀莲送去620元的医疗费和三贴膏药。后陈秀莲就赔偿一事,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法院还查明嘉天下”项目由平顶山市盛祥公司开发、由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总承包的、漯河一建公司承建。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漯河一建公司在从事高空危险作业时,未尽安全管理义务,掉落物体致原告陈秀莲七级伤残,侵害了原告陈秀莲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故被漯河一建公司应赔偿原告陈秀莲的各项损失。被告七局一公司违法将其所承包工程全部转包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被告盛祥公司作为建筑工程的开发商对原告陈秀莲的伤害不存在过错,不应负赔偿责任。结合本案事实及被告七局一公司和漯河一建公司的过错程度。被告漯河一建公司应负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七局一公司应负20%的赔偿责任。依据本案事实,对原告陈秀莲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原告七级伤残,赔偿比例为40%,赔偿年限为20年,残疾赔偿金为15930.26元(2010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40%=127442.08元;参照上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15930.26元的标准,本院酌定原告误工期限为3个月,误工费为15930.26元÷12月×3月=3982.56元;精神损失抚慰金酌定为20000元;交通费酌定为200元;鉴定费940元。上述各项费用共计152564.64元。原告陈秀莲右肘活动受限,生活虽有不便,但基本能够自理,在无相关医疗机构证明的情况下,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5609.50元、营养费2700元不予支持。根据二被告的过错程度,被告七局一公司应负担152564.64元×20%=30512.93元;被告漯河一建公司应负担152564.64元×80%=122051.71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遂判决:一、被告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秀莲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0512.93元。二、被告漯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秀莲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122081.91元。三、驳回原告陈秀莲对被告平顶山市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它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