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常言道,和气方能生财,怒气引火烧身。两个卖香油的生意人的为争生意,大打出手,结果是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2010年10月21日早上7时许,在平顶山市湛南路早市中兴路桥下,被告人李永刚与张朋鸽因双方争生意发生纠纷,李永刚用砖块把张朋鸽脸部砸伤。经鉴定,张朋鸽所受损伤为轻伤。
另查明,在本院受理案件后,被害人张朋鸽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于2011年8月5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依该协议,被告人李永刚赔偿被害人张朋鸽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000元。被害人张朋鸽自愿撤回了对被告人李永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对其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永刚因争生意与被害人张朋鸽发生纠纷,不能冷静处理问题,出手伤人,致被害人张朋鸽轻伤。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永刚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另外,被告人李永刚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人赔偿了被害人张朋鸽的经济损失,双方也达成了调解协议,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遂判决:被告人李永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