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10月8日,汝州市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依法对被告人郭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汝州市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6日17时30分,家住汝州市南郊、现年44岁的被告人郭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号三菱吉普车行驶至汝州市蟒川乡滕口村路段时,被汝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拦下,并转至汝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2011年5月12日,经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检出郭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55mg/100ml。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缴纳罚金,故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