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对接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实现司法调解与行业调解的有效衔接,整合社会力量妥善处理和化解医患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人民调解若干规定》《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目前,我市和全国一样,医患纠纷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到正常的医疗秩序。推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使医患纠纷的解决多一个渠道,是运用人民调解手段预防和化解医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它既是贯彻党中央精神,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和发展。市中院与市卫健委建立联合调解工作长效机制,主要任务是通过加强诉调对接工作,创新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的机制,妥善化解医患矛盾,总结医患纠纷调处经验,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卫健委按照“依法公正、灵活便民、注重预防”的原则,建立、健全有效衔接、协调联动、简易便民的纠纷调解对接工作机制,不断深化对新形势下全面推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协作配合,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不断取得成效。
二、主要职能
市中院与市卫健委建立完善和创新医患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为医患双方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渠道。共同探索人民法院参与医患纠纷化解的信访工作机制,在确保人民法院履行依法裁判职责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化解医患纠纷的功能。
人民法院对适宜调解的医患纠纷,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委派特邀调解员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解答医患双方涉及纠纷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经调解组织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确认工作;指导卫健委诉调对接工作中法律适用问题。
卫健委接受医患双方的书面、口头申请,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防止医患矛盾纠纷激化;对医患矛盾激化有可能演化为群体事件的医疗纠纷主动介入调解;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向患者及家属或者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和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情况。同时可根据需要建立医学咨询专家库,聘请一定数量的医学专家组成专家库,主要职责是为调解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
三、工作制度
人民法院、卫健委要积极探索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力求实现“公正、公平、合理、方便、高效”的工作目标。
(一)建立健全调解工作制度。在制度建设上,做到在受理、调查、调解、履行、回访、归档等各个环节要有明确的工作要求、注意衔接和配合,做到调解程序上的规范。
(二)建立健全医学专家咨询制。根据工作需要针对辖区医患纠纷多发领域建立医学咨询专家库,聘请相关领域的医学专家组成专家库,对解决医患纠纷责任认定难题,为公平合理解决医患纠纷提供医学专业支撑。
(三)建立医患纠纷引导诉前调解工作制度。人民法院、卫健委要鼓励和引导患者优先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利于修复关系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若双方中一方不同意调解,同意走法律程序后,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四)建立调解的首席制和选调制。患者向医疗机构、卫健委、人民法院以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请求调解时,具有调解职能的单位、组织或者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卫健委处理纠纷时如遇法律适用问题,可向人民法院咨询,人民法院应提供意见,并适时指导调解工作,确保调解的高效率和公正性。
(五)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的对接和联动机制。人民法院、卫健委应建立并完善医患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现实需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具体举措。在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切实把加强医患纠纷诉调对接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坚持把多元矛盾化解机制建设与司法工作特色、法官职业特点融为一体,整合调解资源,提升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是缓解医患矛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保证社会安全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在市中院、市卫健委的统筹协调下,密切配合抓紧落实。
(二)结合实际,抓紧实施。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作出方案,安排办公场所,聘请医学咨询专家,配齐配强人民调解员和必备的办公设施,制订相应的规范工作制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尽快设立本地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
(三)严格选拔,做好培训。由于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专业性强,要求高,调解员的选聘标准较高,除具有丰富的调解经验,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等条件外,同时还要具有较强的法律专业知识,并且尽量吸收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人士担任调解员。各级卫生部门要设立医学专家库,并及时与人民调解机构对接,形成医患纠纷专家咨询服务机制。
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要认真组织好调解员的上岗前培训工作,建立健全规范化工作台帐,严格执行调解文书、档案的有关要求,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能。
(四)部门配合,齐抓共管。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卫健委及各医疗机构要坚持把医患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分阶段稳步推进,保证该项工作全面、协调、持续发展,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衔接。
人民法院、卫健委要围绕自身特点,不断完善创新,积极探索总结诉前调解的新经验、新做法,牢记司法为民的宗旨,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通过诉前调解促使医患双方达成和解,减轻诉讼负担,节约司法资源,营造和谐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