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我市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河南省司法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豫司文〔2021〕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退役军人事务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意义目的
建立退役军人事务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加强退役军人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是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重要体现。人民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人民调解组织遍布城乡、网络健全,将退役军人事务纠纷首先交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可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扎根基层、来自群众、服务群众的优势,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及时调处化解纠纷矛盾,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全市各相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创造性地落实好退役军人事务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要结合本地实际,扎实稳妥地推进退役军人事务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有效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为推进和谐平安鹰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机制
(一)设立退役军人事务纠纷人民调解组织
1.在市、县两级设立退役军人事务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市、县两级人民法院联合本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法律援助工作站建立退役军人事务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引导分流全市退役军人事务矛盾纠纷,必要时也可以按照《人民调解法》开展调解工作,同时加强对基层退役军人事务纠纷调解工作进行政策指导。市、县两级退役军人事务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3名,调委会组成人员在司法局、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律师事务所等相关单位具有相关专业特长人员中推选。
2.在乡镇(街道)设立老兵调解工作室。依托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设立退役军人事务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名称暂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和所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调解工作室的业务指导。调解工作室必须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要求,悬挂人民调解标识和徽章,依法依规开展调解工作。
(二)建立退役军人事务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
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积极参与退役军人事务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和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老兵调解工作室选聘专(兼)职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调解员人数根据各乡镇(街道)实际情况确定,由乡镇(街道)退役军人事务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员从村(居)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退伍老兵、热心军人事务的社会人士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中选聘,并颁发聘书。担任人民调解员人选必须为人公道正派,热爱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人民调解员聘期3年,可连续聘用。调解室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解聘,并根据需要补聘。
(三)加强退役军人事务纠纷调解的衔接配合
1.做好引导分流衔接。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做到排查在先,关口前移,最大限度将退役军人事务纠纷吸附在当地,解决在基层。市、县两级退役军人事务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负责引导分流来访的纠纷当事人前往其居住地老兵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各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在必要时给予工作室调解指导。
2.做好法律援助衔接工作。各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要以退役军人事务法律援助工作站为依托,积极支持和鼓励本地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纠纷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援助服务,切实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四)建立退役军人事务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1.建立退役军人事务纠纷预防排查工作制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充分发挥职能,积极开展退役军人事务纠纷排查工作,建立健全退役军人事务纠纷预警机制,随时了解、发现、掌握各种退役军人事务纠纷苗头隐患,不断增强退役军人事务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有效防止重大退役军人事务纠纷的发生。定期收集汇总、综合分析研判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动向,并提出对策建议。
2.建立退役军人事务纠纷工作例会和台帐制度。退役军人事务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建立退役军人事务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例会,分析总结,部署任务,研究重要事项。通过例会,以会代训,加强调解员之间信息沟通,促进调解员之间相互学习和调解业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级退役军人事务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都应建立健全退役军人事务纠纷工作台帐。
三、具体分工
化解新时期的退役军人事务矛盾纠纷,是一项关系社会稳定的系统工程,必须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人民法院对退役军人事务纠纷调解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并协调司法局选派相关专业律师参与调解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本级政府申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并做好调解场地、办公设备等保障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法院、退役军人事务局要明确责任,有效整合资源和力量,优势互补,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形成协调配合、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的新格局。各级退役军人事务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职责如下:
1.开展对退役军人矛盾纠纷调解。更好地为退役军人提供服务,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对于退役军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准确解答,化解矛盾。
2.参与和推动诉调对接、访调对接。积极参与信访矛盾纠纷和信访积案化解,实现矛盾就地化解,不上交、不激化。
3.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当好法律政策解说员,引导退役军人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
4.主动向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做好调解统计和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
5.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认真完成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工作流程
(一)受理调解
1.纠纷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
2.人民调解组织发现属于职责范围的纠纷后主动介入进行调解。
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二)调解员介入
人民调解组织可以根据调解需要,指定一名或者数名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三)调解过程
1.参与对象。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2.调解地点。调解纠纷可以在调解室进行,也可以就地进行。
3.实施调解。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调解,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4.防止纠纷激化。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发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四)诉调对接
1.调解成功。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是口头协议或书面协议。口头协议应登记在册,书面协议应形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制作卷宗。人民调解协议书应由双方当事人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双方当事人及调委会各留存一份。当事人可以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申请司法确认。
2.调解不成功。纠纷调解不成功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同时记录在册。相应调解材料一并转交人民法院。
(五)记录与归档
人民调解员应认真记录调解情况,并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及时归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调解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法院、退役军人事务局要明确责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推进纠纷多元化调解工作;加强沟通协调,要结合工作实际,落实好涉及退役军人纠纷多元化调解工作的措施,建立具有特色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长效机制。
(二)强化责任落实,保障调解工作。市中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密切配合,加强联系,切实做好纠纷调解工作室的监督指导工作,保障调解质量,提高工作效率。要明确任务、明确措施、明确责任、明确要求,并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广泛宣传动员,引导积极参与。市中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及各级调解组织、调解工作室要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退役军人事务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宣传调解组织的职责、调解范围及调解程序,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