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通知》的相关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调解机制在化解知识产权纠纷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完善我市诉源治理工作,现就加强全市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积极稳妥做好知识产权相关改革工作,加强社会监督共治,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调解工作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全面缓解政府部门信访、行政处理和司法审判工作压力,依法、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知识产权纠纷。
(二)工作目标。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在重点行业及行政辖区内建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逐步实现重点行业及行政辖区内知识产权纠纷预防和调解工作全覆盖;规范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提升调解组织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知识产权领域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发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指导协调作用,以及人民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切实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建立起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二、工作体系
(一)建立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市中院、市知识产权局协调推进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建设,畅通线上线下调解与诉讼对接渠道。知识产权局指导辖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同本级人民法院建立协调机制,指导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全流程在线调解、在线申请司法确认或调解书等诉调对接工作,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统筹推进、宣传引导当事人运用调解平台化解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平台的衔接等。
(二)在重点行业及行政辖区内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
在基础好且有较强工作需求的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分支机构、创新创业组织和有条件的区域率先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试点,指导试点单位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和调解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委托或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等我市多发的知识产权纠纷,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对于调解不成的纠纷,及时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制途径解决。
三、工作机制
(一)在线诉调对接业务流程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纠纷调解申请后,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平台向入驻的相关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委派、委托调解案件;调解组织及调解员登录调解平台接受委派、委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完成后将调解结果录入调解平台,并告知相关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通过调解平台向相关调解组织提交调解申请。
调解成功的案件,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在线签订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就达成的调解协议共同申请在线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人民法院将通过调解平台对调解协议进行在线司法确认,或立案后出具调解书;未调解成功的案件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立案或继续审理。
经调解组织线下调解成功的案件,能够进行司法确认的,可通过调解平台进行在线司法确认。
(二)建立信息通报机制
调解组织定期将本行业及所辖区域内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及时上报本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化解平台与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对接工作,加强软硬件建设,创新服务举措,做到数据共享、资源共用、形成合力。
(三)建立分析评价机制
对已经成功调解的知识产权纠纷,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适时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四)建立调解员培训机制
人民法院负责对调解员实行岗前培训和在岗定期轮训,并组织经常性的经验交流、现场观摩、法庭旁听等活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聘请知识产权司法和行政管理部门的专家、知识产权资深律师、专利代理师等担任调解员的培训师和业务指导员,定期开展知识产权知识和调解技能培训。
四、工作原则
(一)自愿调解原则。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请求及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进行。
(二)合法诚信原则。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贯彻诚实守信原则,综合运用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市场交易惯例进行调解。
(三)灵活调解原则。在纠纷调解中,要结合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纠纷的特点,针对当事人灵活运用说服、劝导等多种方法进行调解,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调解工作。各县区人民法院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调解工作;加强沟通协调,要结合工作实际,落实好推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调解工作的措施,建立具有当地特色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调解长效机制。
(二)广泛宣传动员,引导积极参与。各县区人民法院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调解组织要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宣传调解组织的职责、调解范围及调解程序,引导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选择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