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市房地产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预重整已逐渐成为常态化的工作机制,为在破产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万人助万企”活动精神,全面提升营商环境办理破产指标,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全市房地产企业预重整工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预重整工作机制和原则
第一条 预重整是庭外重组的形式之一,是在重整程序启动之前,债权人、债务人、战略投资人在向法院提起重整申请前即做好债务审计、资产调查、重整价值评估、战略投资人招募等一系列工作,进一步由债务人和债权人就可能进入的重整程序中的关键事项达成相关协议。相关权利人再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由法院通过重整程序对前期所做的一系列工作进行司法确认的工作机制。
第二条 预重整工作采取府院联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由属地政府主导风险控制,法院进行业务指导,临时管理人依法履职。预重整期间的工作以“联席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协调一致,合力推进。
第三条 预重整应遵循程序公开透明、实体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第四条 预重整应坚持债权人主义原则,预重整中重大事项必须依法经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我市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企业重整前,均应普遍开展预重整工作。
二、预重整的启动
第六条 启动预重整工作,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或相关权利人的申请;
(2)债务人同意进行预重整并积极配合工作的书面承诺及股东会决议;
(3)债务人工商档案资料;
(4)债务人基本情况的书面报告(整体情况、股东及出资情况、现有资产及负债情况、涉诉涉执行情况、解决问题的思路及具体方案);
(5)债务人住所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政府同意开展预重整的初步审核意见。
第七条 以上条件具备后,经府院联动机制,法院与政府协商召开会议,研究并出具会议纪要确定以下事项:
(1)是否启动预重整工作。
(2)组建预重整工作指导专班。
(3)制定公开招募临时管理人的方案,招募临时管理人方案包含以下内容:a、招募方式及时限;b、参加招募的中介机构应提交的资料;c、临时管理人职责;d、报酬方案;e、风险告知。
第八条 预重整工作指导专班是预重整工作的指导机构,对预重整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和指导。指导专班一般由政府3人、法院2人共同组成。如因债务人跨区域开发,应邀请其他项目所在地政府派员参加专班,专班总人数应为单数,原则上控制在9人以内。预重整工作中的有关事项,指导专班应召开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依法进行实施。
第九条 临时管理人职责。(1)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资产及负债情况;(2)监督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3)监督债务人充分披露企业信息;(4)协助债务人引入意向投资人;(5)推动债务人与其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协助债务人制作预重整方案;(6)通过召开债务人及其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会议,或者书面方式征集对预重整方案的意见;(7)定期向预重整工作指导专班报告预重整工作进展,并在征集完毕利害关系人对预重整方案的意见后,向预重整工作指导专班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8)预重整工作指导专班认为临时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除以上法定职责外,根据预重整工作需要,预重整工作指导专班可以就临时管理人需要具备的融资、房地产专业经营管理等商业运营能力设定条件,并作为第八项内容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临时管理人在预重整期间对投资人的引入、预重整方案的协商、制作及意见征集等付出合理劳动的,可以在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后向债务人收取适当报酬。由预重整工作指导专班根据临时管理人实际工作情况、工作指导专班的建议综合确定。临时管理人的预重整报酬和管理人报酬总额不得超过依照标准计算的管理人报酬数额。
第十二条 应书面告知拟参加临时管理人竞聘的机构,在预重整或破产重整程序中,因债务人不具备重整价值、临时管理人的工作不适应实际情况或者自身能力无法满足重整的条件等因素,导致其不能再担任临时管理人或管理人的风险。
第十三条 临时管理人招募公告应由预重整工作指导专班公开发布,中介机构报名及查阅有关资料的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报名参与临时管理人竞争的中介机构应按照招募公告的要求提交资料。
第十四条 公开招募临时管理人工作结束后,预重整工作指导专班应及时召开联席会议确定临时管理人机构,并作出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临时管理人确定后,债务人应在三日内向临时管理人移交印章、营业执照、财务账册、档案等全部企业资料。
三、预重整的实施
第十六条 预重整工作时限原则上为三个月,遇特殊情况经预重整工作指导专班批准后可延长两个月。
第十七条 预重整工作一般分为以下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清产核资、债权申报审核、重整成本核算、组建债权人委员会。
第二阶段:对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及可能性、重整计划草案的可操作性进行综合评估。
第三阶段:召集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与事项进行表决。
以上工作临时管理人可分阶段实施,也可综合实施。
第十八条 第一阶段工作结束后,临时管理人应提交阶段性工作报告。预重整工作指导专班应召开会议,对临时管理人工作报告进行研判,并研究制定下一阶段工作具体措施。
第十九条 在实施第二阶段工作中,临时管理人应结合重整价值初评结论,就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和实施,分别征询、收集以下意见:
(1)债务人的意见;
(2)债权人或债权人委员会的意见;
(3)临时管理人的意见;
(4)属地政府的意见。
第二十条 第二阶段工作结束后,临时管理人应出具重整价值评估的专项工作报告。预重整工作指导专班应召开会议,分别对以下问题进行研判:
(1)债务人是否具备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能性;
(2)重整计划草案是否具备可操作性;
(3)有无其他重整途径及办法;
(4)其他问题。
如研判结论为不具备重整价值、重整可能性较小、重整计划草案不具备操作性,则终止预重整工作。
如研判结论为具备重整价值、重整可能性较大、重整计划草案已基本确定且具备操作性,则安排部署第三阶段工作。
第二十一条 第三阶段工作中,临时管理人应根据预重整工作指导专班的意见,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等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四、预重整工作的结束
第二十二条 预重整工作基本结束后,临时管理人应当出具全面的预重整工作报告,预重整工作指导专班应召开会议,研究并出具会议纪要确定以下事项:
(1)债务人是否具备启动重整程序的条件;
(2)根据预重整情况,提出招募管理人的建议;
(3)对预重整工作进行总结;
(4)对临时管理人工作进行评估,并确定报酬数额及支付方式;
(5)其他问题。
五、附则
第二十三条 非房地产企业预重整工作可参照本意见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截止本意见施行之日,已进行预重整工作尚未结束的企业应依照本意见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