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缩短破产案件审理周期,规范破产案件的快速审理,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等破产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市场出清等方面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破产审判实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出台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1.(繁简分流)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可以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的简单破产案件,可以适用快速审理。执行部门查无财产的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应当优先适用快速审理。
2.(效率原则)适用快速审理的破产案件,应当着重提升审判效率,尽量缩短程序时间、并联破产事项、简化破产流程,及时高效完成各项破产程序。
3.(权利保障)适用快速审理的破产案件,不得克减或损害破产参与人必须享有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二、适用条件
4.(积极条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并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可以适用本意见第四部分的规定快速审理:
(1)债务人资产和债权人人数均较少的;
(2)破产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
(3)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较少,且账簿、重要文件等灭失或人员下落不明的;
(4)债务人财产易于变价或无需变价的;
(5)债务人经过强制清算,资产和负债均已确认完毕的;
(6)其他适宜适用快速审理的情形。
5.(消极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原则上不适用快速审理:
(1)破产重整案件;
(2)涉及人数众多、存在职工安置困难等复杂情形的破产案件;
(3)债务人资产情况复杂或难以变现的;
(4)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可能需要进行审计等;
(5)存在未结诉讼、仲裁纠纷,或受理后可能发生衍生诉讼,有可能影响案件快速审结的;
(6)其他不宜适用快速审理的情形。
6.(范围)快速审理适用于破产案件受理之后。
三、启动程序
7.(征求意见)人民法院在破产申请的受理审查阶段,可以就适用快速审理事宜征求破产参与人的意见。
8.(程序启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合议庭认为可适用快速审理的,在履行内%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