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从中做介绍,帮助他人将亲生儿子卖掉,从中收取好处费。被告人谷某某、张某某因拐卖儿童被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2011年3月12日,谷某某同舒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预谋后,将舒某某的亲生子以56000元的价格卖给范某某、李某某夫妇,其中谷某某获利16200元钱,舒某某得款40000元。2011年3月21日被拐卖儿童被公安机关解救。
法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张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舒某某将其亲生子出卖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谷某某引领公安民警抓获张某某,属立功,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减轻处罚。被告人谷某某提出的辩解理由及张某某提出的其不知是卖孩子的辩解理由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及判决被告人谷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