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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市中级人民法院电子诉讼业务规定

发布时间:2020-06-30 09:15:43


一、经受送达人同意,法院可以在民商事案件中通过电 子送达平台、短信、电子邮件、传真、录音电话、即时通讯 账号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 以适用电子送达的诉讼文书包括案件受理通知书、传票、举 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缴费通知书、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件。

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

(一) 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

(二) 受送达人对在诉讼中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过约定;

(三) 受送达人在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中主动提供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的;

(四) 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 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已 采用电子送达的文书材料不再进行纸质邮寄送达。

经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法院可以电子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当事人提出需要纸质裁判文书 , 法院应当提供.

三、法院应积极引导案件受送达人选择电子送达方式,并填写《诉讼文书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准确登记身份证号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律师执业证号码、手机号码、电子 邮箱等信息。保险合同、金融合同等民商事合同中约定的或 企业注册登记时登记的电子送达地址可作为送达诉讼文书 的确认地址。受送达人通过公证录音电话明确表示同意电子 送达的,该电话中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可作为送达诉讼文书 的确认地址。受送达人可使用法院为其免费提供的专用电子 邮箱,也可以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填写确认使用的普通电子 邮箱.对于已签署《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当事人,在法官在发起任务时,必须选择电子送达.

四、受送达人在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 ,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含申请再审、申诉审查)  执行等所有司法程序.受送达人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 以书面或在线方式告知法院.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 院应当告知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以 及拒绝提供送达地址、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地址不准确的 法律后果,并应当要求当事人对其填写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 果等事项进行确认。

五、法院通过电子送达平台进行电子送达的具体操作方 式如下:

(一) 法院从专门的送达信息库中提取电话号码,拨打 录音电话进行身份、电子送达地址核实并口头通知送达事  ;

( ) 法院向受送达人确认的手机号码发送电子送达告知短信,告知其送达的内容及书面诉讼文书的获取指引;

(三) 受送达人在收到短信后可点开指引链接获取书面诉讼文书,其获取法律文书情况将通过办案系统进行反馈.

六、下列情形可确定已完成送达:

(一) 法院向受送达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邮箱进行送达,送达信息到达电子邮箱所在系统的;

(二) 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但未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电 子地址,法院向为受送达人免费提供的专用电子邮箱进行送 达或者向能够获取的受送达人电子邮箱进行送达的,该电子 邮箱所在系统反馈受送达人已阅知,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 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达,但受送达人能 够证明存在系统错误、送达地址非本人使用或者非本人阅知等未收悉送达内容的情形除外。

(  ) 录音电话通话成功、弹屏短信发送成功的;

(  ) 采用其他电子送达方式送达,受送达人回复已收到送达材料,或者根据送达内容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的.完成有效送达的,法院应当制作相应电子送达凭证,电子送达凭证具有送达回证效力。

七、送达人员应当及时登录审判管理系统查看电子送达 情况,发现电子送达未成功的,在故障排除或不可抗力等原 因消除后应再次启用电子送达.采用电子送达的,以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通过办案系统平台送达 的为当事人签收生成电子回证的日期,其他方式送达的为人 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 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 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同时采用多种方式送达的,以最先送达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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