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推进调解与速裁工作的对接,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本院成立诉调对接工作室,办公地点设在诉讼服务大厅,具体负责诉调对接工作的督促指导、部署联络、检查考核及总结等工作;同时,法院引入部分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作为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接受法院委派、委托调解。
第二条 建立诉调对接联络制度,实现与各个行业调解组织的对接,加强互动联络,共同做好矛盾纠纷化解、诉调对接工作。
第三条 诉讼服务中心设立速裁工作室,下设一个民事速裁审判团队。
第四条 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调解工作室和在线调解室,接受当事人自主在线申请的纠纷调解和本院的诉前委派或诉中委托的纠纷调解,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可以选择在本院进行纠纷调解。
调解员接到调解案件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解,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五条 诉前调解成功的案件,需要出具调解书的,调解人员应在当日将调解协议提交速裁团队,由法官审查后导入诉讼程序,制作调解书。
第六条 诉前调解成功的案件,未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发生争议的,可以提起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受原调解协议约束。
第七条 调解中遇到困难的,可直接与诉调对接工作室联络,取得调解指导与支持。
调解不成功的案件,调解人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注重无争议事实的归纳,提出自己的调解预案,形成书面材料随案件一并移交,方便后续审理。
第八条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且适宜调解的案件,本院诉调对接工作室可以委托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可以进行调解的,可以委托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进行诉中委派调解。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