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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拐卖妇女 双双被判徒刑

  发布时间:2011-10-19 08:27:09


    平顶山法院网讯  10月18日,汝州市法院审结一起拐卖妇女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汝州市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韩某(男,38岁,汝州市人)在汝州市市标附近以介绍工作为名将陈某某骗至其三轮摩托车上,随即给被告人王某(女,55岁,汝州市人)打电话将其约至该市烟风路北段见面。王某到后,韩某骑三轮摩托车伙同王某将陈某某拉至登封市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为妻。2011年5月二被告人先后被汝州市公安局抓获。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王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家属积极缴纳罚金,在量刑中予以考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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