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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 被判徒刑罚金

  发布时间:2011-10-20 08:59:31


    平顶山法院网讯  10月14日,汝州市法院审结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岳某、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各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汝州市法院审理查明,现年58岁的被告人岳某和32岁的岳某某均系河南省新密市人,二被告人在河南省新密市某镇经营一防水材料厂。2009年10月至案发,该防水材料厂在没有北京某牌防水材料授权的情况下,私自生产假冒北京某牌注册商标的防水卷材共1870卷,以109554元的价格销售给汝州市漫某、郭某。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岳某、岳某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能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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