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专题文章

“不动产登记+司法查控”框架合作协议

发布时间:2022-11-07 10:56:05


甲方: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乙方: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中共平顶山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平顶山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强力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健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现全市范围的不动产“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控。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不动产司法查询、查封、解封登记业务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本协议约定的合作范围为平顶山市区(湛河区、卫东区、新华区、高新区、新城区,不含石龙区)范围内的不动产司法查询、查封、解封登记业务办理。

第二章  甲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负责提供办理业务的要件清单,明确收件要求,负责对乙方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满足不动产司法查控业务需求。

  2. 甲方负责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软件,签订与乙方具体工作人员的保密协议,并发放密钥授权乙方收件受理权限。

  3. 甲方根据乙方上传的登记材料在系统后台完成查询、查封、预查封、续封、解封等措施,并于当日将电子回执通过系统回传至乙方。

  4. 甲方有权对乙方是否履行保密协议进行检查,乙方未按照甲方保密制度和本协议约定的要求履行保密义务,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不动产登记查控业务。

    第三章  乙方权利和义务

  5. 提供安全保密的工作环境及配套的硬件设备,设定专屋固定设备办理不动产查控业务。

  6. 明确具体经办人,签订保密协议,在系统上规范登记上传符合规定的登记材料,并及时通知甲方。如更换具体经办人,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甲方,并将拟开通新的经办人资料报送甲方备案。

  7. 经办人不得随意将密钥及口令转授他人,不得查询下载、拍照与本院案件无关的信息及资料。

  8. 受理材料即时归档,受理时按照登记要求即时上传电子材料并将纸质法律文书收集整理约定联络人定时交接档案。

    第九条 乙方不得在甲方未授权同意的情况下,接入任何第三方网络平台及移动存储设备,保证信息网络安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建立联络机制,明确甲乙双方查控联络人,即时对乙方出现的技术问题和档案交接即时解决,同时定期召开协作联动会议研究解决联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未见事宜及有效期内出现影响或限制本协议履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甲乙双方约定后作为本协议附件,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2022 9 29

     

    乙方(公章):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关闭窗口

地址:平顶山市新城区长安大道与清风路交叉口  
邮编:467000  
电话:0375-2862000  
您是第 40993428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