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等相关规定,经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商,就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协助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下同)基本养老金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人民法院因办案需要,可向社保经办机构发送查询函。查询函应明确查询的具体内容,包括被执行人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开户银行信息、银行账号、月发放金额等,社保经办机构应在签收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第二条 人民法院需社保经办机构协助冻结被执行人月基本养老金以抵偿债务的,应向社保经办机构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执行需冻结总金额等。
第三条 社保经办机构在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月基本养老金期间,不允许被执行人变更基本养老金开户银行及账号,如确需变更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征得人民法院同意,或收到人民法院出具的解除冻结通知书后方可办理。如被执行人提前偿还完毕其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书面告知协助执行的社保经办机构。
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月基本养老金账户实施冻结措施期间,不因被执行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或未办理资格认证手续、判刑、失踪等原因暂停基本养老金发放而解除冻结,收到人民法院出具的解除冻结通知书后方可办理解除冻结。
第五条 因被执行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判刑、失踪等不再符合法定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且家属或有关单位延迟申报上述情况的,发生多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函告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社保经办机构函告次日起暂停扣划基本养老金转给债权人,并协助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多扣划金额的退还手续。
第六条 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和社保经办机构如在执行本意见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可分别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与市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反映,由双方协商处理。如处理意见不一致的,提交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商处理。
第七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