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涉及住房公积金执行案件的工作程序,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中共平顶山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推进建立人民法院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执行联动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9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经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商,现就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制定如下意见:
一、执行联动工作机制
1.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人民法院根据财产保全和执行案件的需要,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人民法院查询、冻结(解冻)、扣划案件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采取网上对接进行。在网络执行平台构建完善之前,采取现场执行方式,由两名工作人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营业机构负责办理协助执行的具体业务。
3.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人民法院要求冻结、扣划事项有异议的,应先协助办理冻结,再通过执行联动机制协商解决。
4.市中院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构建市级层面的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加强经常性沟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具体问题,不断拓宽协作内容,持续提高协作质效。
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参照执行。
二、关于协助查询住房公积金
5.人民法院因审理、执行案件需要,可以请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协助查询案件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相关信息。
6.人民法院查询案件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应当提供协助查询通知书或介绍信(注明被查询人的个人身份信息),由两名工作人员执行并出示执行公务证或工作证。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并在查询完毕后将被查询人住房公积金有关信息资料加盖印章后交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三、关于协助冻结住房公积金
7.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案件工作中,需要冻结案件当事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的,应当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协助冻结。除案件当事人正在以该项住房公积金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还款义务或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联保)责任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8.经查询,确定案件当事人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联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该项住房公积金暂不予冻结,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还款余额及利息(包含罚息和复利),对超出还款余额及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部分除外。
对案件当事人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冻结,不影响冻结之前已形成的当事人以该住房公积金偿还或担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义务的履行。
9.人民法院冻结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时,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由两名工作人员执行并出示执行公务证或工作证。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要求办理冻结事宜,并在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上填写办理结果,加盖印章后交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10.人民法院要求冻结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应载明冻结起止时间、冻结额度。首次冻结期限和续行冻结期限均不得超过12个月(参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冻结期限届满后自行解冻。冻结期限未届满、需解除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出具解除冻结法律文书。需续行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另行出具协助冻结手续。多个人民法院要求对同一案件当事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进行冻结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按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确定冻结顺位。
四、关于协助扣划住房公积金
11.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需要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当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协助扣划。除被执行人正在以该项住房公积金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还款义务或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联保)责任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12.被执行人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联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扣划其住房公积金,但该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还款余额及利息(包含罚息和复利)或担保(联保)债务余额及利息(包含罚息和复利)的部分除外。
13.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时,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含具体扣划金额及收款账户等信息)、执行裁定书,由两名工作人员执行并出示执行公务证或工作证。
14.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对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冻结期限未满的,需要继续冻结的,在原冻结期限内,无需另行出具协助冻结手续;不需要继续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出具解除冻结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
15.同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需扣划两名及以上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应载明对每名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扣划具体金额。
16.扣划住房公积金应以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限,对于预期收入不可提前扣划;如产生新的余额需再行扣划的,应另行出具协助扣划手续。
17.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经审核相关材料,对手续齐全、符合扣划条件的,应及时办理扣划事项,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划拨到执行法院的执行款专户,并将办理结果加盖印章后交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案件的办理
18.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限期缴存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或《限期缴存决定书》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9.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应依法受理:
(一)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书;
(四)据以作出行政决定的证据材料及规范性文件;
(五)行政决定送达凭证、当事人的意见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催告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20.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骗提住房公积金职工限期返还骗提资金,职工逾期拒不执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后,除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或其他明显违法或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等情形外,应裁定准予执行。
21.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后,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讨程中,因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商业银行已将借款合同权利转让给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对借款人提起诉讼;商业银行未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借款人为被告,以商业银行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案件,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担保承诺,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23.人民法院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已抵押的房屋采取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时,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法释〔2005〕14号)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办理。
24.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书面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25.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应按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人民法院应在破产分配方案或破产裁定中予以明确。
26.破产案件管理人应按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破产分配方案,在开始分配后10日内将企业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划转至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账户。
27.人民法院应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执行案件的执行力度,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高效运转。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完成合法性审查后3个月内执行结案;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执行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案件,人民法院应在立案执行后6个月内执行结案。
28.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案件,原则上使用简易程序,并在3个月内及时审结。
29.人民法院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对不履行法定责任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等措施,对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30.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执行联动事宜,并将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告知对方。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意见加强工作联系。
31.人民法院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执行联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查询非案件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对查询到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应严格保密,严禁用于非办案需要,严禁对外泄露。
32.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意见。
33.本意见所称“人民法院”“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平顶山市辖区人民法院和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煤分中心及各管理部。
34.平顶山市辖区外的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住房公积金,参照本意见执行。
35.本意见由市中院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另有新规定的,以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的规范性文件为准。
36.本意见未尽事宜由双方通过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协商解决。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