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市场资源配置,推动企业破产过程中的不动产处置工作,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破产企业不动产登记容缺办理工作有关事项,制定本意见。
一、组织保障
破产企业不动产登记容缺办理是我市府院联动机制常态化、长效化实施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有助于化解破产企业不动产处置的困境、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并进一步提升法治政府和法治城市建设水平。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提供破产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咨询和指导,提高破产企业不动产登记容缺办理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破产企业不动产登记容缺办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实施,充分发挥破产企业不动产登记容缺服务在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中的作用,切实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全市法院在办理具体破产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协助破产管理人及相关人员学习并掌握破产企业不动产登记容缺办理的有关规定、所需材料、工作流程,推动破产企业不动产登记容缺服务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
二、适用范围
破产企业不动产登记容缺受理是指破产企业处置不动产过程中,对关键性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欠缺的不动产登记业务。适用于除可能导致不动产错误转移、无法撤回的重要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人不动产坐落变更信息等证明材料,由破产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先予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待破产管理人事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相关材料。
关键性材料包括受理破产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管理人身份证明(指定管理人如非个人,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受托人身份证明、破产管理人章)、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或证明转移事项的材料)、完税凭证、权籍调查结果、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及已竣工材料、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等。
非关键性材料具体包括破产前企业营业执照、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等材料。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
破产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向登记机构提出破产企业不动产登记容缺办理申请,并提交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的关键性材料。
(二)受理
登记机构收到容缺受理申请后,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查验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容缺受理的条件、破产管理人签章是否完整及应当查验的其他内容。对关键性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登记机构一次性告知破产管理人补齐内容。破产管理人补齐后符合规定的,登记机构予以受理登记。对于非关键性材料由破产管理人按不动产登记机构容缺办理程序申请办理,登记机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的材料名称、补齐形式、补齐时限的处理方式,并向破产管理人出具《容缺受理回执单》。
(三)办理
破产管理人提交容缺的非关键性材料后,将申请材料移交审核。所需材料需要进一步核查有关情况的,登记机构告知破产管理人补正要求。
登记机构予以登簿、发证后破产管理人按规定五个工作日内补齐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破产管理人申请现场领取或免费邮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协调机制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破产企业涉不动产登记容缺办理建立长效沟通协调机制,定期通报研判、会商解决相关问题。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对接责任部门为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对接登记部门为平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部门分别确定一名联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