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示范区、高新区市场监管分局:
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司法权威,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文件精神,就进一步强化执行联动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办理案件需要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协助执行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应当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协助人民法院办理以下事项:
(一)查询有关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对外投资,以及受处罚等情况及原始资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经公示的信息除外);
(二)对冻结、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进行公示;
(三)因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被执行人股权,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河南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市场专业监管中“企业监管(司法协助)”栏目,录入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
人民法院要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协助公示时,应当制作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随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一并送达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按照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发布公示信息。
公示信息应当记载执行法院,执行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文号,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被冻结或转让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的姓名(名称),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数额,受让人,协助执行的时间等内容。
四、人民法院对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进行冻结或者实体处分前,应当查询权属。
人民法院应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有关信息。需要进一步获取有关信息的,可以要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予以协助。
执行人员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查询时,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协助查询通知书应当载明被查询主体的姓名(名称)、查询内容,并记载执行依据、人民法院经办人员的姓名和电话等内容。
五、人民法院对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业务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公司章程中查明属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可以冻结。
六、人民法院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及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并要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协助公示。
人民法院要求协助公示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向被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公示通知书和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
协助公示通知书应当载明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执行依据,被冻结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的姓名(名称),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数额,冻结期限,人民法院经办人员的姓名和电话等内容。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及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七、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被冻结的,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转让,不得设定质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被冻结期间,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该股东的变更登记、该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权被冻结部分的公司章程备案,以及被冻结部分股权的出质登记。
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多家法院要求冻结同一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情况下,应当将所有冻结要求全部公示。
首先送达协助公示通知书的执行法院的冻结为生效冻结。送达在后的冻结为轮候冻结。有效的冻结解除的,轮候的冻结中,送达在先的自动生效。
九、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次冻结期限届满三日前按照本通知第6条办理。续冻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续行冻结没有次数限制。
有效的冻结期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续行冻结的,冻结的效力消灭。按照前款办理了续行冻结的,冻结效力延续,优先于轮候冻结。
十、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等解除冻结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同时通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示。
人民法院通知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示的程序,按照本通知第6条办理。
十一、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完成变价等程序后,应当向受让人、被执行人或者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转让裁定,要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协助公示并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
人民法院要求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送达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或者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合法受让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到被执行人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东资格、持股比例等有特殊规定的,人民法院要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前,应当进行审查,并确认该公司股东变更符合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收到人民法院上述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直接在业务系统中办理,不需要该有限责任公司另行申请,并及时公示股东变更登记信息。公示后,该股东权利以公示信息确定。
十二、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关材料查询、摘抄、复制,但不得带走原件。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人民法院复制的书面材料应当核对并加盖印章。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电子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有条件的,应当提供。
对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无法协助的事项,人民法院要求出具书面说明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出具。
十三、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按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当事人、案外人对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协助执行的行为不服,提出异议或者行政复议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要求存在错误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协助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或者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损害,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十四、全市法院执行部门应当按照本意见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加强工作联系,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