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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平顶山市妇女联合会印发《关于开展家事调解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17 10:10:50


为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谐。积极建 立符合家事纠纷特点的矛盾化解方式,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指 导职能和妇联队伍的工作优势,促进家事审判和人民调解工作 的有效联动,形成化解家事纠纷的整体合力。根据最高人民 院、司法部、全国妇联等15部门《关于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 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法〔2017〕18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设立家事调解工作室

1.设立人民法院和社区家事调解工作室

各基层人民法院会同本辖区妇联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  心设立家事调解窗口,或在人口(纠纷)较多的社区办事处设立家事调解工作室。

2.建立家事调解员专项名册管理制度

按照《关于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 度的意见》精神要求,家事调解员妇联组织推荐,基层人民法  院选任批准,报中级法院备案后确定;妇联牵头,家事调解 作室和家事调解员名册,秉承就近、便民原则,根据该地区案  件量派驻调解员(不少于5名);人民法院选任的家事调解员, 应当纳入人民法院专项名册管理。专门从事家事案件审判的业务庭、审判团队或者派出人民法庭(以下简称“家事审判组织”)负责名册管理。家事案件调解员名册应在法院网站或者法院显著位置公布,并实时更新。

3.强化人民法院对家事调解工作的指导

全面加强家事审判团队在诉讼中对家事调解员队伍的工作指导,为具体案件的办理科学、合理、高效地确定处理路径、整合解纷资源,指导调解工作有效开展。

二、 明确家事纠纷调处范围

4.家事调解员参与调解的案件范围: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但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 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的、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及其他依案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

三、 加强诉讼与调解的衔接

5.加强诉前调解引导

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在收到当事人诉讼材料后,经审查确定 纠纷成立后,对于适合调解的,引导当事人采取诉前调解,经 当事人同意后,向当事人出具《家事调解告知书》,将案件委 派给家事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3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审判 流程系统上生成“民调”案号。调解期间,家事调解员组织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一方不同意委派调解或自人民法院委派之日起30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6.注重诉中调解渠道

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后或者在审理过程中,认为适宜调解的 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家事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人 民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出具《家事调解告知书》,并及时将案件 移交家事调解工作室。家事调解工作室应当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经家事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或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7.规范调解期限

立案前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为三十曰;立案后调解的案 件,适用普通程序的调解期限为十五日,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 期限为七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延长的调解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8.完善调解协议制作

家事调解员组织调解,应当用书面形式记录争议事项和调 解情况,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家事 调解员应当制作《家事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和家事调解员在协议上签字。

9.增加调解结果跟踪访问环节

因家事纠纷不同于一般社会纠纷,除涉及离婚的财产分割 及抚养事项之外,其他协议无强制履行性,故家事调解员在促成调解后,对案件后续情况定期跟踪、访问,确保调解质量。

四、 切实落实家事调解保障

10.加强队伍管理

加强对家事调解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调解技能等方面 的培训,建设高水平的家事调解队伍,确保案件调解质量。探 索建立家事参与公益性调解的考核表彰激励机制。人民法院、 妇联应当对表现突出的家事调解工作室和调解员给予物质或者荣誉奖励。

人民法院及妇联组织可以通过旁听庭审、举办培训班、座 谈会等多种方式对家事案件调解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必要时 人民法院可指派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协助开展调查、调解、和有关业务培训。

11.严肃责任追究

家事调解员违法调解,泄露当事人隐私或者秘密,或者具 有其他违反法律、违背家事职业道德行为的,应当视情节限制 或者禁止从事调解业务,或由妇联、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给予行业处分或者行政处分。

12.加强经费保障

人民法院会同妇联,积极与当地财政部门沟通协调,争取财政 部门的支持,解决人民法院家事调解工作所需的补贴资金。各 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家事参与值班和调解的补贴标准。可 根据调解成功的案件数量等标准,采取“以案定补”的方式予以补贴,提高家事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保障家事调解工作持续发展。

13.加强纪律规范

家事调解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司法行政机关有关管理规 定。严禁家事调解员向当事人推荐诉讼代理人,严禁公开调解 内容及结果,严禁泄露调解过程中了解到的当事人秘密和隐私 等。调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14.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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