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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员(调解组织)业务指导培训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21 10:32:36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法院专职调解员及人民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团体)的理论水平、业务技能和工作质效,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最高院、省法院有关指导意见,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辖区人民调解员(调解组织)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建立规范的培训制度。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培训的人民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包括与人民法院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接受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会调解、个人调解工作室等调解组织(团体)的调解员。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特邀调解员培训内容应包括政治理论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常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解读、事实认定和焦点归纳方法、调解技巧、调解及司法确认程序、仲裁程序、鉴定(保全)及公正等法律程序、调解书制作、调解员职业道德操守等。

第四条  人民法院组织特邀调解员培训可采用专题讲座、座谈会、交流会等方式进行,邀请资深法官、资深人民调解员、行业专家、律师、法律工作者参加讲课或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也可以与司法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公证机构、鉴定机构等行业部门联合举办培训会或组织资深法官到相关部门举办的调解员培训班上授课。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常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实务中常见的法律问题问答、典型案例等编制成册,向特邀调解员免费发放。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与调解员的常态化沟通联系机制,对行业调解组织及特邀调解组织建立常态化的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建立工作群、钉钉群等在线平台加强沟通交流,及时帮助解决调解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对辖区特邀调解员的培训每季度至少一次,灵活采用培训方式,确保所有调解员每年度均能参与至少一次。

第八条  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派驻人民法院、人民法庭调解员的管理考核工作,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将工作培训纳入考核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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