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10月24日,汝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0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以800元的价格从本村刘某(另案处理)处购买黑色力帆牌摩托车一辆。后将该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李国某(另案处理)。经查,该摩托车系2010年8月11日渑池县居民肖X被盗车辆。经物价评估,该摩托车价值1500元。
2011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介绍范某(另案处理)以1500元的价格从李丁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福田王星牌三轮车一辆。经查,该三轮摩托车系2010年12月20日义马市居民杨X静被盗车辆。经物价评估,该三轮摩托车价值2300元。
2011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以1500元的价格从李丁某处购买一辆国本牌三轮摩托车。经查,该三轮摩托车系2011年1月8日义马市居民梁X留被盗车辆。经物价评估,该三轮摩托车价值4200元。
2011年6月5日,被告人李某到汝州市公安局陵头派出所投案。
该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物品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